阻止數位身分證上路!告內政部敗訴有笑點:換發計畫已停擺

▲▼國民黨團召開「數位身分證 賠10億  蔡政府誰要負責」記者會 賴士葆 洪孟楷。(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法院國民黨團日前批數位身分證換發計畫成為賠錢的「爛尾樓」。(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內政部2020年推動換發數位身分證(NEW eID)取代現行紙本身分證計畫,因各界質疑資安風險而觸礁,行政院2021年決議暫停換發作業,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施逸翔等58人反對全面換發數位身分證,認為政府對這項政策沒死心,若強行上路恐危及人民個資與隱私、妨害不領新證者的權利,因此提起少見的「預防性不作為訴訟」,要求內政部不得公告紙本身分證舊證失效日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施男等人敗訴,可上訴。

判決理由指出,「預防性不作為訴訟」具有事前審查性質,跟其他行政訴訟「事後救濟」的屬性不同,為避免司法權過早介入行政權的決定空間,「預防性不作為訴訟」僅限於預知行政機關高度可能做出某種行政處分或公權力行為、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且事後救濟無法有效保護人民權利的情形下,才例外允許提起這種訴訟。

法官認為,eID將個人資料以數位化方式蒐集、儲存、處理及使用,並在人民每次使用時大量產生「數位足跡」、置個人於可被詳細剖繪境地,等於國家侵擾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嚴重影響人民資訊自主權及隱私權等權益,已根本性改變現行身分識別制度樣貌,但內政部僅修訂「管理辦法」規範數位身分證,顯然逾越《戶籍法》對於「國民身分證之格式由內政部決定」的授權範圍。

法官並指內政部所援引的德國eID制度,在德國也是制訂專法,以《身分證及電子身分驗證法》詳細規定eID儲存資料、存取限制與傳送方式,顯然我國政府也有義務制訂專法積極規範數位身分證,建置適當組織與程序性防護機制,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不能僅以推動「智慧政府」與防偽之名,就強制人民換發eID。

不過法官判決施男等58人敗訴主因,是認為在可見的未來,內政部重新推動換發eID並公告現行紙本身分證舊證失效的可能性甚低,一方面是行政院2021年決議暫停換發計畫、「管理辦法」已刪除有關數位身分證存載個人資料的規定;再者,行政院至今沒提出任何關於eID專法草案,預算也被立法院凍結半數,僅留維持eID系統基本運作維護經費。

法官認為,目前政府並沒啟動小規模試行換發數位身分證、也沒公告即將全面換證,現行紙本身分證沒有立即被公告失效而影響人民行使投票、考試等權利的疑慮,施男等58人所主張保護的權利欠缺急迫必要性,應予駁回。至於施男等58人追加要求確認人民具有以紙本身分證辨識個人身分的權利,法官指出太晚提出、不符訴訟程序規定,同樣駁回。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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