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警在疫情嚴峻期間,在辦公室內不配合戴好口罩,遭刑事局記申誡1次,她不服告上高等行政法院。(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蔡怡萍/台北報導
一名刑事局偵防犯罪中心的女警官,在2022年4月新冠疫情嚴峻期間,其配偶染疫,她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在辦公室沒戴好口罩,同事提醒要戴她仍不配合,事後遭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記申誡1次,她告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處分太超過、根本是「大砲打小鳥」,要求撤銷,法院認為她違反防疫規定,以最輕的處分懲處並無不當,予以駁回。
判決指出,女警官在刑事局偵防犯罪中心任職,2022年4月22日其配偶染疫,女警在同月29日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到辦公室上班卻沒戴好口罩,同事見狀多次提醒,女警卻不願配合、並出言挑釁要同仁檢舉,還將手機拿起錄影,同事事後向上舉報,刑事局查證屬實、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核予女警申誡1次。
女警官不服,提復審仍遭駁回,遂提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她表示,因為自己有接觸性過敏,口罩戴太久會容易濕疹,又經常有喝水等飲食需求,同事因為與其有排班糾紛,先挑釁後藉機檢舉以挾怨報復;女警官也指出,疾管署當時也宣傳新冠確診者大部分症狀輕微,休養後可自行療復,顯非刑事局所稱之「時值疫情嚴峻」,申誡的處分顯然「大砲打小鳥」、不符合比例原則,進而助長基層鬥爭檢舉文化。
刑事局表示,女警官因屬確診者密切接觸者,在辦公室未戴口罩,已造成同仁恐慌,經查證後沒戴好口罩也是事實,經同仁多次勸告提醒依然故我,依防疫規定與獎懲辦法予申誡1次並無違法。
法院審後認為,女警官在疫情流行當時未依防疫規定配戴口罩屬實,雖女警官主張還有其他如優劣績處分、請予檢討改進、口頭告誡或訓勉等,記申誡的手段過於苛求,但這些為強化並落實警察勤務及業務紀律而訂定,未戴口罩並不包含其中,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可知,申誡1次已為最輕懲處,判決刑事局處分無不當,駁回女警官之訴,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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