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12日三讀通過《海洋汙染防治法》修正草案。(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蘇晏男/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12日)三讀通過《海洋汙染防治法》修正草案, 未來若未經許可,從事油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或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行為者,可處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另外新法授權政府設立「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未來中央主管機關應向經其許可從事海洋棄置的業者等,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作為基金經費來源之一。
近年國際針對海洋污染防治議題廣泛討論,我國為跟隨國際趨勢,因此修正《海洋汙染防治法》,以利有效管理海洋防污事務,加以維護環境永續。立法院今三讀通過的《海洋汙染防治法》修正草案,增訂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並明定設立「海洋污染防治基金」與其徵收對象及用途等規定。
未來中央主管機關,應向經許可從事海洋棄置者、在我國潮間帶、內水、領海範圍內接收、運輸原油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的進口業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從事海域工程或利用海洋設施者等,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作為「海洋污染防治基金」的來源。
而海洋污染防治基金則應專供全國海洋污染防治與應變措施、清除、處理、補償及其他有關海洋污染防治工作。
新法也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排放廢(污)水於與海域相鄰接區域或其向外一公里的海域,包含地質公園、自然保護區、國家級重要濕地、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水產動植物保育區等。
若未經許可而排放廢(污)水於與海域相鄰接或其向外一公里海域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而未經許可從事油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或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行為者,可處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
另外,為處理地方主管機關管轄範圍的海洋污染緊急事件,新法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三讀通過,釀海污最重罰1億,未來也將開徵海污防治費。(圖/海委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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