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詐騙橫行治本之道仍需從改變人性的各項道德教育為主。(圖/視覺中國)
近兩、三年來,台灣詐騙可謂無所不在,且詐騙手段也隨著科技化,不斷地轉型升級,導致民眾上當受騙事件頻傳。對於詐騙已達風聲鶴唳,進而造成民怨沸騰。為此,行政院特於民國111年間年推出「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後,進而再度推出「打詐行動綱領1.5」策略,讓台灣的詐騙問題,已經向上發展達到國安層級。
詐騙案頻傳,除了讓民眾金錢損失外,更衍生行詐者進行組織犯罪、洗錢與社會解組等問題。「打詐行動綱領」的四大面向:識詐、堵詐、阻詐、懲詐,均符合犯罪預防相關原則,例如:情境預防的阻詐、理性選擇的懲詐、日常活動的阻詐、整合所有面向的三級預防模式等。
這些都僅是對於詐騙的治標之道而已,筆者認為,治本之道仍需從改變人性的各項道德教育為主軸,著重道德教育的相關做法;或許短期內難見成效,但如考量國家長遠發展,則仍是一條必須努力面對之艱辛漫長的必經過程。此在犯罪學之「一般性犯罪」與「明恥整合」兩種理論中均多所強調。以下先試著從上述兩種理論基礎,說明教育與淨化人心的重要性:
一、 一般性犯罪理論:此亦稱「自我控制理論」,赫胥與高佛森根據心理學等研究,認為犯罪問題不在行為(crime act)本身,而在於低自我控制的犯罪性(criminality)上。犯罪者人格與外在行為特徵包括:傾向於追尋短暫立即享樂而忽略後果,以「自我」為中心,而不顧他人感受,不熱衷參加認知與心智活動,且婚姻、友情、工作缺乏穩定,與容易沉溺於吸菸、酗酒、複雜的性行為等。為能提升個人的「自我控制能力」,則必須整合父母的管教態度、加強學校教育等面向,進而於潛移默化中修正當事人的偏差觀念,這樣才能有效降低犯罪現象。
二、 明恥整合理論:布列懷德認為「互賴共信社會」才是降低犯罪率的根本方法,該理論雖不贊同犯罪行為,但若犯罪者經由認知或教育過程後,對於自己過往行為如能引以為恥,並願意補償被害者,則社會也應以正向肯定態度接納犯罪者,讓犯罪者有再度復歸社會的機會。其成敗關鍵是建立於「社會信賴基礎」上,互相接納與考量對方立場,犯罪者了解偏差行為是一種恥辱,而社會大眾也避免將羞辱烙印於犯罪者的身上。
上述兩個策略強調「家庭」、「社會」與「道德教育」層面,盼能讓社會大眾從最深層心靈層次進行改變,而非僅消極地以「法律」強制約束當事人。或許有人會認為上述觀點曲高和寡,緩不濟急;然不可否認的是,「日本的治安狀況」一向是眾多已開發國家的表率,歸納多數學者研究日本之所以低犯罪率的原因,包括自幼開始文明禮儀教育、制定專責保護與教育少年之《少年法》、嚴格法律規範搭配高強度執法、以「認罪懺悔」為主軸的監所與社區復歸體制、恥感文化制約等,前述做法的每一過程,均強調「禮儀」與「道德教育」的重要性。
二次大戰結束後,美國為能有效治理日本,曾委託露絲.潘乃德研究日本種族文化的特性,後撰寫《菊花與劍:日本文化的雙重性》一書,相對於美國的「罪感文化」,日本則是「恥感文化」,人們極度在意自己在他人眼中的形象,因而滋養出特殊的禮儀文化與文明特性,這也與我國儒家經典書籍《禮記》所形塑的「禮儀之邦形象」,有異曲同工之妙。
台灣古諺有云:「嚴官府出厚賊、嚴爸母出阿里不達」,也是強調「人性教育」的重要。用嚴刑峻法在短時間內可壓制犯罪,但正本清源,長期則仍應以「道德教育」為依歸,否則將陷入無止盡的犯罪循環中。「法律」是社會最後一道防線,但在人心不古、道德頹喪的社會中,除靠法律維持外,更寄望能以「道德力量」創造更美好社會。
除此之外,筆者認為,在上位者重視「誠信道德」也相當重要,因為「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亦即在上位者以德化民;倘在位者視道德如敝帚,則民眾恐將倣效。所以,在強調道德教育的同時,在上位者如也能講究誠信道德,改善社會風氣,方能使目前橫行的詐騙行為逐漸收歛,恢復台灣往昔的純樸形象,再度使台灣回復「最美麗的風景是人」的美譽,並創建幸福和樂的社會!
●李永然,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曾春僑,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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