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存託憑證爭議不斷引冤獄 人權協會籲北檢+監察院立案查辦

▲▼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公聽會呼籲地檢署要立案查辦,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開公聽會             。(圖/記者陳以昇翻攝)

▲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公聽會呼籲地檢署要立案查辦 。(圖/記者陳以昇翻攝)

記者陳以昇/新北報導

臺灣存託憑證(TDR)究竟是否為證券交易法規範有價證券,爭議不斷,也造成許多投資人蒙受冤獄遭判重刑,立法院舉辦公聽會,希望將TDR明文入法,避免再有爭議判決,法界及人權協會也呼籲立委要重視人權問題,並要修法解決亂象,為維護金管會對於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管理的正確性,及維護法令秩序,北檢、監察院應即刻立案,積極查辦。

爭議起源是因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金管會曾以104年11月9日金管證發字第1040045954號函表示臺灣存託憑證屬於900號公告核定之「其他具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並於臺北地院審理連一鮑魚前負責人鍾文智因涉嫌炒作臺灣存託憑證,違反證券交易法乙案時,重判他18年有期徒刑。

鍾案2022年12月9日進入二審,傳喚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郭土木(前金管會法律事務處處長)專家證人到庭作證,他表示在76年3月到財政部證管會任職,並在900號公告的承辦組(財政部證管會第二組)擔任科員,900號公告當時公告的背景,是因為76年當時還是動員戡亂時期,政府對於國外的物資有所管制,不能任意進口,為了避免外國有價證券走私到我國後無所管制。

因此公告900號公告將外國有價證券進到我國境內後,列入管制的範圍,所以900號公告是針對外國有價證券,而且900號公告所要管制的對象,是原汁原味的外國有價證券,但臺灣存託憑證是我國的存託機構,在我國境內,依據我國法令所發行,已經不是原來的外國有價證券,而是獨立的商品。

所以臺灣存託憑證並不是900號公告所要涵蓋的範圍,更何況於76年當時,根本沒有臺灣存託憑證,臺灣存託憑證是到87年才出現,所以76年公告的900號公告不可能含括11年後才出現的金融商品,因此900號公告並沒有要核定臺灣存託憑證為證券交易法上有價證券的意思。

但金管會竟在104年11月9日金管證發字第1040045954號函及109年3月23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132824號函中,違背財政部證管會於76年公告900號公告的意思,偽稱臺灣存託憑證屬900號公告核定之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金管會相關人員已然涉嫌違反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及刑法第216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

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律師表示「案件到了司法機關去後,往往還是拿著財政部76年的解釋令然後擴張解釋,那這樣的一個做法,事實上,跟我們在刑法所保障的基本原則是有所違背的」,呼籲為維護金管會對證交法有價證券管理正確性,並維護法令秩序,北檢、監察院應即刻立案積極查辦。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開公聽會 。(圖/記者陳以昇翻攝)

▲▼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公聽會呼籲地檢署要立案查辦,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開公聽會             。(圖/記者陳以昇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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