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李姓男子騎乘機車,行經屏東市華盛街與華盛街12巷交岔路口時,撞上未走在行人穿越道的秦姓婦人,導致秦顱內出血,送醫不治,雖李男認罪,請求屏東地院判處緩刑,但因未與被害家屬達成和解,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
判決書指出,李姓男子騎乘機車於於20218月29日2時57分許,屏東市華盛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於快車道,行經華盛街與華盛街12巷交岔路口時;秦姓婦人直接跨越馬路進入快車道,遭李男騎乘機車撞上,造成顱内出血,送醫急救,2天後宣告不治,警方依過失致死罪將他函送法辦。
法院審理表示,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次按行人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穿越道路,且在設有行人穿越道區域,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穿越,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李男既考領有合格之駕駛執照,應知遵守交通安全相關規定,自難諉為不知;秦婦則為成年人,亦應確實遵守上開用路規定,以維交通安全。
但依刑事責任之認定,並不因對方是否與有過失,得以免除被告之過失責任;易言之,被害人就車禍之發生與有過失之有無或情節之輕重,至多僅係量刑時之參酌事由或於民事損害賠償時過失比例認定之問題,並不影響被告刑事責任之成立,認定李要對秦婦的死亡負責,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李男有期徒刑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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