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捷因撞上掉落的吊臂,造成1死10傷悲劇。為何已有掉落物的情況下,未能被系統偵測、未能以人力緊急剎車,令人充滿諸多疑問。(圖/台中消防提供)
日前,台中捷運因撞上工地掉落的吊臂,造成1死10傷的悲劇,台中地檢署也以過失致死、過失致傷與公共危險等罪,對工頭及工人等4人為訊問後交保。但為何已有掉落物的情況下,未能被系統所偵測、未能以人力緊急剎車等,充滿諸多疑問。尤其面對事故是由他人所引起、捷運又屬自動駕駛,則台中市政府就此是否也該負起法律責任呢?
中捷事故中,現場施工的工人自成為刑事究責的對象。惟若此建案的建設公司,重大工安事件頻傳,就可能涉及結構性管理不當之弊,則位處高層的經營者於事故所造成的死傷,是否毋庸擔負監督過失的刑事責任,就有深入調查之必要。
至於中捷列車未能立即剎車而撞擊掉落物,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惟因捷運系統採自動駕駛,僅在相當緊急情況,人力才有辦法介入操作,致無法歸責於隨車人員。現行刑事法體系,只限對自然人為究責,就算確定運輸系統有設計及因應的瑕疵,也因刑罰不能及於法人與組織體,就難對公務體系為刑事究責。從此也暴露出,在自動,甚至是無人駕駛,肯定成為未來趨勢下,刑事法體系到底該如何因應,也是重要課題。
就死傷的民事賠償來說,除對建設公司外,是否亦可向國家求償?如從侵權行為的賠償,仍採過失責任原則,則在列車運作乃由AI操控下,如何認定有應注意未注意的疏失,勢必成為難題。惟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換言之,只要公共設施存有設計瑕疵或管理不當,不論公務員有無過失,主管機關都得負起國賠責任。
至於判斷公共設施於設計或管理有無瑕疵或疏漏,不能以建造當時的技術層次或主管機關自訂的規則為基準。因大眾運輸系統往往得用上數十年,更涉及人民的生命、身體權之保障,除須維護現有設備外,更得隨科技發展更新相關設備。此次事故雖是第三方所造成,但捷運系統未能即時偵測,也無外力強制中止行進等機制,要說毫無任何設置或管理疏失,實難圓說。尤其在生命無價下,國家更不應任意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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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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