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立法不明金管會拒修法 律師批證交法「拿明朝劍斬清朝官!」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招開公聽會,金管會提「三不」理由拒修法,中華人權協會發聲明譴責金管會戕害人權             。(圖/記者陳以昇翻攝)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招開公聽會,人權協會發聲明譴責金管會戕害人權 。(圖/記者陳以昇翻攝)

記者陳以昇/新北報導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日前針對《證交法》第4條及第165條之2的條文是否該修法舉行公聽會,投資台灣存託憑證(TDR)造成冤獄,但金管會堅持不修法,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更指責立委余天推動修法,是為了維護金融重犯而「量身訂做」的個案修法,律師林柏男表示「法律有疏漏、行政公告不確實,立委的職責應該要讓法律更明確才對」。

律師林柏男指出,1987年,台灣仍屬動員戡亂時期,為了避免外國有價證券走私到我國後無所管制,財政部就曾發布第900號公告,意即外國有價證券進入台灣,也要受到我國《證交法》規範,其目的就是要保障我國投資人。

而第900號公告規範的是「外國有價證券」,而TDR為「我國有價證券」,是另一種獨立存在的金融商品,已非原本的外國有價證券,重點是,發布第900號公告時,台灣還沒有TDR存在,所以TDR根本不在第900號公告核定的範圍內,並無核定TDR為我國《證交法》上有價證券。

林律師進一步指出,台灣首宗TDR「福雷電子」,是在1998年上市買賣,而第900號公告是在1987年才發布,財政部的第900號公告怎麼可能知道11年後發生的事?「難不成是用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林律師怒批金管會態度強硬,還主張三不說法「不必修法、不違憲、不違反人權」,為了掩飾自己疏漏,未公告TDR為《證交法》上有價證券的缺失,僅憑動員戡亂時期的一紙錯誤公文,硬指有規範10多年後才出現的TDR違反《證交法》。

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公聽會,指責余天是為經濟重犯護航,「量身訂做」為個案修法。過去已有三名投資人投資TDR,卻因立法條文內容不明確而遭刑期加身,造成冤獄,儘管金管會前主委陳冲在內等多名專家教授的強烈要求修法,仍被金管會否決。

林律師指出,「司法是維謢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法律本該隨社會經濟等脈動,並配合國際趨勢進行滾動式修正,使法律條文符合最新的社會經濟實況,同時避免各種因法律規範的不夠明確所造成的人權侵害,當法律缺乏明確性時,政府就有空間上下其手,並透過寬鬆解釋,恣意侵害人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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