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主持議事。(資料照/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近年深偽技術(deepfake)快速發展,影片換臉已不再是難事,但也導致利用此技術的詐騙案層出不窮。立法院院會16日三讀修正《刑法》部分條文,增列詐欺罪加重處罰事由,明定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考量詐騙集團的犯罪手法亦推陳出新,為取信被害人而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難辨真假的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並施以詐欺行為,可能造成廣大民眾受騙,其侵害社會法益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有加重處罰的必要,立法院院會今天通過《刑法》修正案,增列加重處罰事由。
三讀條文明定,犯詐欺罪並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100萬元以下罰金,且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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