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專法施行4年後,立法院院會今修法讓同性配偶能共同收養子女,圖非新聞內容。(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台灣於2019年5月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同婚專法),但同性配偶卻無法共同收養小孩。時隔4年,立法院院會16日通過該法修正案,明定同性配偶也能共同收養子女,或由一方單獨收養他方子女,相關規範準用《民法》收養的規定。
現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規定,同性配偶之一方收養他方「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的規定。
不過,此規定使同性配偶僅能收養配偶的親生子女,不若異性配偶得於婚後共同收養子女或收養配偶的養子女,恐違反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同時也減少了許多待收養孩子找到適合家庭的機會。此外,同性配偶無法和對方養子女建立親子關係的情況,將導致若擁有親權一方意外身故,孩子無法由另一位共同照顧其生活的配偶繼續養育,而可能必須脫離原本的家庭,恐嚴重侵害兒童最佳利益。
對此,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部分條文,明定關係雙方當事人「共同收養子女或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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