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洗錢防制法》修正案三讀 收集人頭帳戶最重判5年徒刑

▲立法院會19日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資料照/記者屠惠剛攝)

▲立法院會19日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資料照/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蘇晏男/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19日)三讀通過修正草案,未來若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者,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金融帳戶、虛擬通貨平台帳戶等,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00萬以下罰金。另外,若民眾變賣帳戶或帳號、提供3個以上帳戶或帳號等,可處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00萬以下罰金。

為從法制面阻斷詐騙集團透過人頭帳戶行詐欺、洗錢等事,立法院會19日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草案通過後,未來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的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的帳戶,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00萬以下罰金。

上述適用者,包含:第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而犯之者;第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者;第三、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等方法而犯之者;第四、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者;第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者。

新法也明定,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的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的帳戶交付、提供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但若有人是因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或交付、提供3個以上帳戶或帳號,以及被行政裁處告誡後5年內再犯,可處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00萬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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