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書記處長許辰舟(左),與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右),共同說明憲法法庭判決內容。(圖/司法院提供)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中華航空企業工會第四分會會員籌組修護工廠企業工會,雖獲得桃園市府許可,但華航工會卻不許,勞動部也不准,雙方打起行政官司,第四分會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9日作出判決,認為《工會法施行細則》部分規定違憲,宣告2年內失效。
本件憲法訴訟主案為中華航空企業工會第四分會籌組的工廠企業工會案;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沙鹿廠企業工會也打算成立廠企工會,一樣獲得台中市政府許可,但也遭漢翔公司企業工會阻擋,也是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因此漢翔公司沙鹿廠企業工會也聲請釋憲,是為本件併案審理。
本案經言詞辯論後,憲法法庭19日作出判決,認為《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所稱廠場,指有獨立人事、預算會計,並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公司登記、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工作場所。」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應符合下列要件:一、對於工作場所勞工具有人事進用或解職決定權。二、編列及執行預算。三、單獨設立會計單位,並有設帳計算盈虧損。」,這兩項規定均牴觸《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最遲於2年內失其效力。
另外大法官也一併判決,最高行政法院對於這兩起案件的行政訴訟確定判決,一本號判決意旨,均廢棄發回最高法院更為審理。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