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成各罪之首 車手「5年增2.7倍」43%僅判6個月徒刑

▲根據法務部統計資料顯示,詐欺案件從2020年開始躍居各罪名之首,2021年達到12萬4,899件,平均年增率為18.6%。(圖/資料照片)

▲根據法務部統計資料顯示,詐欺案件從2020年開始躍居各罪名之首,2021年達到12萬4,899件,平均年增率為18.6%。(圖/資料照片)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詐騙之島」的惡名高懸大眾心頭,各種電信詐騙陷阱防不勝防,稍有不慎,畢生積蓄就毀於一旦,要求嚴刑重懲騙徒的呼聲從沒斷過,但統計資料顯示,2017年到2021年全國有罪定讞詐欺犯共約7萬人,有43%的被告,被判輕判6個月以下徒刑或拘役,僅355人判刑3年以上、占比僅約0.5%,究其原因,辦案遭遇蒐證瓶頸,很難抓到藏身幕後的大咖首腦,而最容易被逮的車手與賣帳戶者,卻非法官認為應重判的對象。

法務部統計資料顯示,2017年到2021年間,全國共起訴11萬餘名詐欺犯,其中80.7%、8.9萬餘人涉犯電信詐欺案件,同時期有罪定讞6.9萬餘名詐欺犯中,因電信詐欺被定罪共5.4萬餘人,占比高達77%,但無論整體詐欺刑度,或單就電信詐欺項目,43%的被告輕判6月以下徒刑或拘役,因單純提供人頭帳戶被定罪者,輕判比例更高達98%。

▲有43%的被告,被判刑六個月以下徒刑。(圖/陳詩璧製)

▲有43%的被告,被判刑六個月以下徒刑。(圖/陳詩璧製)

一位不具名法官表示,電信詐欺犯罪的組織化、集團性分工階層中,俗稱「賣帳戶」的單純提供人頭帳戶者,是最底層、最外圍與人數最多的角色,因有金流為證,也最容易被查獲。扣除謀職受騙、帳戶遭盜用等情形,被起訴的賣帳戶者雖貪圖1個帳戶幾千元小利而出售,但沒直接參與行騙,且這群人多半有經濟弱勢、社會邊緣人等共通點。

法官指出,真正的壞蛋是集團首腦、金主與帳房、機房等核心成員,重懲這些分不到詐騙利益的賣帳戶者、意義不大,除了少數惡性較重的賣帳戶慣犯,其他犯行輕微者若認罪,考量通案與個案衡平性,多半會給予輕判,若能跟匯款被害人和解,還有機會得到緩刑。

前述統計資料顯示,近5年被起訴的8.9萬餘名電信詐欺犯中,逾38%、3.4萬餘人為單純提供人頭帳戶,其中近94%被起訴最重判刑5年的普通詐欺罪,而近5年有罪定讞的5.4萬餘名電信詐欺犯,也以單純提供人頭帳戶的2.6萬餘人最多,占比逾49%,數據相當吻合法官的說法。

此外,相較於全般刑案,電信詐欺有罪定讞的男女比例差距最小、平均年齡最年輕,近5年全般刑案有罪定讞男女比例為6:1,電信詐欺為3.4:1,單純提供人頭帳戶的男女比例更降為2:1,而近5年全般刑案有罪定讞平均年齡為40.9歲,電信詐欺僅28.9歲,比整體詐欺有罪定讞的31.3歲低很多,因單純車手被定罪的平均年齡更輕,只有26.9歲。

▲詐欺案有罪者平均年齡28.9歲,其中「單純車手」26.9歲最年輕。(圖/陳詩璧製)

▲詐欺案有罪者平均年齡28.9歲,其中「單純車手」26.9歲最年輕。(圖/陳詩璧製)

法官認為性別與年齡固然是量刑參考,但非絕對因素,犯行輕重才是主要依據,領款車手參與犯罪程度高於賣帳戶者、並論件領取酬勞,所以多半論處加重詐欺罪,量刑從1年起跳。前述統計資料顯示,近5年起訴2.2萬餘名單純車手,97%論處加重詐欺罪,有罪定讞的單純車手,84%判刑1年以上未滿3年。

但加重詐欺最高可判刑7年,實際判決卻不到一半的法定刑,近5年只有355名詐欺犯被判刑3年以上,占比僅約0.5%,同時期法院判決應沒收的詐欺犯罪所得高達153億餘元,這只是浮出檯面的數字,受害人即使打贏向賣帳戶者與車手求償的官司,拿回血汗錢甚至畢生積蓄的機率仍微乎其微。刑罰給了犯罪者寬典,受害人是否得到相對公平的交代?

曾任檢察官與法官的律師呂俊杰表示,法官判刑通常不會從法定刑中間值起算,而是以法定刑下限為準開始增減,例如加重詐欺罪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中間值為3年半,但實際量刑時,絕大多數會從1年徒刑往上加。

呂俊杰說,這種量刑模式為司法實務長期慣例,考量因素包括罪疑唯輕、蒐證能力有所極限等,若被告認罪又願和解,法官更不會下重手,以免被告上訴被酌減改判,影響本身辦案成績。

如果賣帳戶、當車手都有值得寬大處理的空間,那麼對於詐騙集團核心成員總不該輕饒了吧?大眾往往會認為抓到賣帳戶者或車手,就能順藤摸瓜、像撈粽子般一路揪出集團核心成員甚至首腦、金主,通通加以定罪。然而實情並非如此。

呂俊杰指出,詐騙集團核心高層會設下防火牆,切斷跟非核心成員直接聯繫,越往高層、曝露犯罪事證越少,能指認的人也更少,司法機關即使查獲專責蒐集人頭帳戶的「收簿手」、負責隨機散布詐騙訊息的「機房」,甚至專門收贓洗錢的「水房」(按:「水」意指「錢」),也很難突破斷點查獲藏身幕後的大咖。

而這些在集團組織比較中上游的成員,落網也未必重判。統計資料顯示,這群犯罪分工與「單純提供人頭帳戶」及「單純車手」區隔的電信詐欺犯,在近5年被起訴或有罪定讞人數都佔約1/3比重,雖81.5%論處加重詐欺罪,卻以判刑1年以上未滿3年居多,占比56.2%,另1/3輕判6月以下徒刑或拘役。

呂俊杰分析,要定罪這些分工比較中上游的電信詐欺犯,難題在於建立與被害人遭詐騙的因果關係,警方破獲機房成員多人、查扣多支電話,或查獲收簿手持有多本存摺,這些客觀行為不構成犯罪,必須找出被害人證明接到來自這個機房的詐騙訊息、受騙匯出的錢流入這些帳戶,才算建立具體的犯罪連結,可是被害人有時很難找,或自認倒楣不願出面。

▲▼詐欺罪偵查終結情形,發現不起訴處分占45.1%。(圖/記者陳詩璧製)

▲詐欺罪偵查終結情形,發現不起訴處分占45.1%,主因是犯罪嫌疑不足。(圖/記者陳詩璧製)

判決結果與人民期待有落差之外,打擊詐欺的蒐證困境,也成為司法機關的軟肋。前述統計資料顯示,2017至2021年間全國新增41.8萬餘件詐欺案,平均年增率18.6%,光是2021年詐欺新案總數就激增到12.5萬件,已躍居各類刑案之首、占比23.4%,但同時期全國共偵結50.7萬餘名詐欺犯,45.1%獲不起訴處分,主因是犯罪嫌疑不足。

基層檢察官表示,偵辦詐欺案件耗費龐大司法成本,案量持續爆表,形成極大負擔,受限於政府分配資源不足,要人沒人、要錢沒錢,加上強化偵辦效率的法源依據遲未通過立法,例如可動用GPS、M化車等蒐證工具的《科技偵查法》,被認為侵犯人民隱私而卡關,以至於繼續土法煉鋼辦案,跟不上詐團犯罪技巧的日新月異。

尤其碰到藏身境外、使用虛擬貨幣洗錢的詐團,偵辦工作就更顯得力不從心。檢察官指出,國家外交困境影響尋求國際與兩岸合作打擊犯罪,追查境外金流常因此受阻,使詐團有機可趁,變成投入大量司法資源,抓到的都是賣帳戶跟車手這些小魚小蝦,加上國內動輒無限上綱人權保障,辦案越來越綁手綁腳,都造成偵辦蒐證的重重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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