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妻回娘家性侵小三女兒!獸父噁喊「這叫做愛」 18年後被重判

▲▼女童,少女。(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台南一名獸父性侵國小女兒,18年後全案開啟調查,他被判刑7年6月徒刑。(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郭玗潔/台南報導

台南一名女子琳琳(化名)讀國小時,母親因家暴回娘家,父親竟趁機對她伸狼爪,把她叫進房間說「現在要跟我做的事情就叫做愛」,接著性侵得逞。18年後琳琳在教會說出幼年遭性侵一事,經教友通報,全案才開啟調查。台南地院審理,認為父親犯行屬實,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處7年6月徒刑,全案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琳琳2005年就讀國小三年級時,和父母、哥哥同住,當時母親遭受家暴,回娘家1個月,父親竟將她叫進房內,對她說「現在要跟我做的事情就叫做做愛」,接著不顧她哭泣喊「不要」,性侵得逞。

後來琳琳在學校一直上廁所,老師擔心她身體出問題,加以關心詢問,琳琳馬上落下淚來,向老師哭訴遭性侵,老師也立即通報學校和琳琳母親。當時雖有社工介入,但琳琳母親以為她只有被侵犯1次,最後竟不了了之。直到琳琳長大,在教會分享性議題時,說出幼年遭到父親性侵,經熱心教友通報,全案才開啟調查。

全案審理時,父親全盤否認犯行,稱當年他心情不好,經常喝得很醉,甚麼都不記得。

但母親作證,當時她接到老師電話,得知女兒被性侵,因覺得事情難以啟口,就跟女兒說「原諒爸爸1次」,講的時候琳琳是哭著的,她覺得自己沒揭發也有錯。最近丈夫打電話來質問「為何這件事又掀起來了」,承認有對女兒「做1次」,但她認為「女兒已經長大了,可以自己決定要怎麼處理」。

法官認為,琳琳在偵查時仍表示不想提告,且情緒激動、哭到無法言語,可見她並沒有誣賴父親的必要,判定父親對琳琳性侵至少1次,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處7年6月徒刑,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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