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男5分鐘內連續違規,被開了2張罰單,氣得提起行政訴訟,結果被駁回。(圖/翻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記者柯振中/綜合報導
一名洪姓男子2022年間行經花蓮一處路段,因為2度變換車道沒打方向燈,5分鐘內遭連續開單,氣得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只能處罰一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洪男第二次的違規地點已超過一個路口,因此駁回告訴確定。
洪姓男子2022年間開車在花蓮行駛,因為2度變換車道沒有打方向燈,被後方行車的民眾拍下、檢舉,花蓮縣警新城分局也依道交管理處罰條例開罰,共開出2張1,200元的罰單。
洪男收到罰單後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若是民眾檢舉的案件,2次行為之間未滿6分鐘,或是距離不足6公里,從實務見解上來看只能處罰一次。
不過,因為2022年4月30日有修法,改成「民眾依第一項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且洪男違規時已修法完畢、施行,需要適用新制來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洪男2次被檢舉的過程中,已行駛超過一個路口,因此沒有辦法認定只能處罰1次,駁回了洪男的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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