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昌稱願當法務部長掃蕩貪腐 律師揭工作內容「誤會大了」

▲▼宜蘭 黃國昌。(圖/記者黃彥傑攝)

▲黃國昌坦言,有機會願意去當法務部長。(圖/記者黃彥傑攝)

記者江采蓁/綜合報導

前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23日表示,有機會當法務部長他一定去,台灣的獄政腐敗、黑金、詐欺,「我就是去掃蕩的,我管你們認識誰。」對此,律師林智群就在臉書上解釋法務部長的工作內容,提到「念過法律的應該都知道,檢察總長、檢察長才有指揮偵查犯罪的權力吧?」

針對黃國昌稱願意當法務部長,林智群質疑,「他是不是以為法務部長是追查犯罪的主體啊?這就跟電視劇上檢察官佩槍追捕歹徒,一樣好笑欸。」他解釋,念過法律的應該都知道,檢察總長、檢察長才有指揮偵查犯罪的權力,法務部長主管的是行政事務,包含檢察官人事、監獄管理、要不要槍決死刑犯,不是偵查犯罪。

林智群提到,當然法務部長對檢察長有人事權,可以決定檢察長是誰,所以對檢察長有實質影響力,但他認為,「這個年代,哪個法務部長敢下條子指示檢察長辦案子?大概會被幹到翻掉吧!」,他也大酸,「黃國昌學長那麼想辦案,當年應該去當檢察官才對啊?」

此外,林智群也列出相關法條,法院組織法第63條:檢察總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檢察官。檢察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其所屬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應服從前二項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法院組織法第64條:檢察總長、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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