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高雄簡姓女子去年6月間因感染新冠肺炎發燒,請假之後不僅遭到龔姓老闆斥責,「公司都已經人手不足了,為什麼還要快篩」,最終連工作也沒了,讓她無法接受,提告要求老闆給付2萬5134元薪資並提撥3326元勞工退休金。雖然龔男辯稱自己不是老闆,只是司機,但橋頭地院法官不採信,並裁定簡女勝訴。
▲簡女確診隔離,請病假卻遭老闆開除。(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簡女在判決書中主張,去年5月2日開始在龔男的店裡工作,負責商品包裝和銷售,每天工作7小時,月休5日,月薪為2萬6000元,並在每個月1日及15日分別給付1萬3000元,然而,同年6月5日她因為突然身體不適,經快篩檢測為陽性,確診新冠肺炎,高雄市衛生局通知需要居家隔離治療8日,不能外出工作。
簡女將確診的事情告知老闆和另一名陳姓員工,再依照規定請病假,結果竟遭老闆斥責「公司都已經人手不足了,為什麼還要快篩」,還當場被告知不用再去上班,讓她超級傻眼,因而決定提告,要求老闆給付2022年6月1日至4日的工資3467元、病假折半工資3467元,以及同年6月13日至7月3日的薪資共1萬8200元,合計為2萬5134元,此外,還要提撥3326元至她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對於上述指控,龔男辯稱,簡女之前曾在他們的店面前租攤位,雙方並無僱傭關係存在,公司老闆姓蔡,他只是一名司機。
然而,橋頭地院法官檢視簡女與龔男的對話,發現她在當年6月3日曾傳訊息表示,「老闆,我發燒了」,龔男回覆,「所以?中了?」而在簡女與陳姓員工的對話中,兩人也稱呼龔男為「老闆」,並談到請假的薪資計算方式。
法官認為,從這些對話內容中可知,簡女和另一名員工都稱呼龔男為「老闆」,而且他可以自行決定要給員工多少薪資、何時開始工作等事情,因此認定他就是商店的實際經營者,而非司機,他和簡女的確存在僱傭關係。
法官接著指出,勞工確診隔離治療期間可以請病假,龔男卻因此開除簡女,與《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雇主得解僱勞工之事由明顯不符,雙方的僱傭關係自然也不會因為他的違法解僱而終止,最終裁定簡女勝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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