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花15歲時到餐廳打工,卻遭老闆強吻猥褻32次,還收到噁心訊息讚「妳喇G第一名」。(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蔡怡萍/台北報導
范姓男子在台北市大安區開餐廳,雇用了一名15歲的少女小花(化名)兼職打工,但范卻在河濱公園停車場、餐廳廚房內對小花強吻、摸胸32次,法院一審時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猥褻罪,判處范男有期徒刑2年;上訴至高等法院撤銷改判,依31個加重強制猥褻罪各處4至6月徒刑,均可易科罰金;另依1個加重強制猥褻罪,處刑8月徒刑,不得易科。
判決書指出,小花2013年時年僅15歲,她在當年1到5月時到台北某餐廳打工。不料,范姓餐廳老闆竟以採購食材的名義,開車載小花到某河濱公園停車場,趁四下無人之際,在車內親吻小花、撫摸小花的身體、強拉小花的手去摸自己下體,共計10次;同時還會在餐廳廚房,趁獨處時親吻、撫摸小花,共計20次,讓小花飽受驚嚇與煎熬。
除此之外,范男還請小花到家中,以幫小孩複習功課為名義,趁隙對小花強吻亂摸,還會傳訊對她滿意地說「妳喇G第一名」。
小花成年後前往心理諮商,被判定因曾遭范男猥褻心理有創傷,因此對異性產生普遍畏懼與不信任感、社交焦慮、創傷記憶侵入、出現在創傷場景相關惡夢等情緒。
一審法官認為,范男明知小花未成年,年紀甚輕,竟未克制己身情慾,對小花猥褻達32次,影響小花身心、人格發展,考量范男坦承犯行,雖有意和解,但雙方因就道歉內容有所歧異,故未能達成和解,因此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猥褻罪,共判處范男有期徒刑2年,可易科罰金。
上訴到高等法院,法官檢視范男曾多次傳噁心訊息給小花,讓小花就算成年後也有害怕、哭泣等受創反應,撤銷前審,在猥褻罪部分,分別判處1個4月徒刑,以及30個6月徒刑,都可易科罰金;至於在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強制猥褻部分,判他8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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