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外交官過世後,將2千6百多萬遺產贈與晚年陪伴他的家政婦,子女不服認為贈與契約不應成立,法院判決出爐。(示意圖/pixabay)
記者蔡怡萍/新北報導
一名退休外交官雇用曾姓婦人打掃家裡,2人進而交往互相陪伴,外交官晚年罹癌,自知不久於人世,簽下契約將名下3分之2的財產贈與曾女,並在立約3天後辭世,他的子女認為父親是在病榻上無意識簽名,主張契約無效拒絕交付3分之2遺產,但法官檢視立約過程的錄影,認為外交官當下還可清楚準確地蓋章、確認金額等,契約並無爭議,判子女須依約交給曾婦2625萬餘元。
根據判決,曾婦指出,她與退休外交官因雙方均喪偶,於晚年相互扶持,2014年起共同生活,2019年底外交官因病情加劇,他主動將其名下美國房產、存款,分配給長期旅居美國的2名子女,大陸的存款分配給其妹妹,而台灣的存款則由曾婦及妹妹各分得3分之2、3分之1。
曾婦表示,2020年1月2日,她陪同躺在病床上的外交官,在證人的見證之下,與其子女、妹妹共同簽署贈與契約書;同月5日,外交官不敵病魔與世長辭,曾婦依照契約向法定繼承者(外交官的子女),要求包含美金、人民幣等外幣,換算匯率後約台幣2625萬餘元的遺產。
外交官子女則主張契約無效,主張曾婦是幫忙打掃家裡的工作人員,直到父親配偶過世,2人才交往,而父親除了2019年底生病住院外,其他期間身體硬朗、不需他人照顧,而且父親對金錢十分嚴謹及重視,絕對不會將錢財贈與曾婦,父親也未曾告知子女會將處分財產贈與曾婦。
子女指出,該贈與契約書整篇都被修改,而且父親才因曾婦脅迫、在2019年12月將新北市一棟房子贈與給她,沒必要在不到1個月後又簽贈與契約,何況父親簽署當下已是重病,在無意識能力下簽名,顯然違反父親個人意願,契約不能屬於有效。
法官檢視了立約當天側錄畫面,發現外交官躺在病床上,左手拿著文件並有翻頁動作,還主動提出將「應將醫療保留款300萬元更改為500萬元」,並清楚對女婿說「你改了以後我再簽」,再向妹妹說「妳看清了,是500萬?」、「妳也有3分之1吧」,可知外交官當下意識清楚、知悉契約所載內容。
法官審後認為,曾婦為外交官晚年的伴侶,2人也常出國遊玩,外交官若是想表達對曾婦的感謝之意而贈於也無不當,外交官於訂定贈與契約時,已對內容無疑義,子女應該就遺產扣除贈與稅後,交付3分之2給曾婦,總額約新台幣2625萬餘元。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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