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怎樣算偷拍?哪些身體部位算「隱私部位」

▲桃園市某色情按摩館越女提供「打手槍」服務遇臨檢,陳姓負責人被判刑2個月。(示意圖/取自視覺中國CFP)

▲身體隱私部位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在不同地點、不同情況下,可能有不同解讀而出現不同的個案判斷。(示意圖/取自視覺中國CFP)

根據新聞報導,台北市一名女子找推拿師按摩,趴臥在床上時,忽然聽到背後傳來異聲,才發現自己被許姓推拿師偷拍屁股、大腿、小腿等部位,因此直接報警處理。經檢方起訴後,許男被台北地院依違反《刑法》第315-1條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判處拘役50日。在這個案例中,什麼情況算是偷拍?隱私部位又該怎麼認定?

哪些是身體隱私部位

我國《刑法》第315條-1第2款規定為「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其中所謂的「非公開」,依實務見解指的是「不對公眾公開、具有隱密性」的意思。

將上述定義套用至「身體隱私部位」,指的就是,在主觀上,不想被別人看到的身體部位;客觀上來看,也就是以服飾等採取適當防護措施,遮住讓人看不到的身體部位。不過,身體隱私部位終究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所以在不同地點、不同情況下,可能會有不同解讀,而出現不同的個案判斷。

若是在公共場所,我國實務上多半還是會以個人的衣著作為判斷,像是偷拍以衣服遮蔽之內衣褲,那當然會有竊錄的問題;反過來說,如果穿的很暴露、將身體很多部位都展露在外,由於這些地方在客觀上不符合「隱密性」的條件,所以就算拍攝也不會成立妨害秘密罪。

回到一開始的案件,只要處於非公開、符合「隱密性」要件的環境下,準備接受推拿服務,縱然被拍攝的臀、腿部分可能不一定完全符合隱私部位的定義,但光是任意拍攝其非公開活動,就有成立《刑法》第315-1條第2款的可能了。

公開與非公開界線模糊

公開與非公開的界線非常模糊,時常引發爭議,若參考德國法,會發現其「非公開」只針對個人住宅內,或是廁所、更衣室、醫療室等需要特別保護的空間。只要個人離開住宅,或是不處於具遮蔽視線的空間,他人的偷拍行為就不會成立該罪。

相對於台灣法律各種的「個案判斷」,德國法規定相對明確與限縮很多,一方面是基於法律之謙抑性,二方面也是因為還有許多其他的法律可以處理這種狀況。

若以我國為例,在面對偷拍行為時,除了提告《刑法》妨害秘密罪外,還可以主張侵犯肖像權而請求民事賠償;若因對方的拍攝行為而感到受冒犯時,也可以依《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向警方報案,使偷拍者負行政責任。(本文轉載自法操

附註:參考資料—王皇玉,〈短裙下的大腿是隱私部位嗎?〉,《月旦裁判時報》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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