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娃機台示意圖,非當事案件。(圖/記者許宥孺攝)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紀姓男子去年7月間到一家娃娃機店,利用搖晃機台的方式,偷走價值1000餘元的戰鬥陀螺和檯燈,潘姓店主調閱監視器畫面,報警抓了紀男,紀男也被依竊盜罪嫌移送,判處拘役10天。潘姓店主認為自己報案花了交通費和店譽受損,另提告求償2萬2000元,但法官認為紀男的偷竊和店譽受損沒有關係,判紀免賠。
判決指出,紀姓男子在去年7月6日下午5時許,到潘男經營的娃娃機店,用力搖晃機台後,偷走1個戰鬥陀螺(價值580元)和1台桌上型檯燈(價值580元),後來潘男報警抓了紀男,依竊盜罪移送,一審法院判處紀男拘役10天,得易科罰金。
不過,潘姓店主認為,他為了處理相關刑事案件駕車往返,花了2000元的交通費,而娃娃機店也因竊盜案,暫時停止營業,因此提告求償求償2萬2000元。
法院審理時,紀男辯稱,他已經刑事遭判刑,也與潘男和解賠償1000元,不應該再被求償,法官也認為,潘男的交通成本是自己決定參與、進行偵審程序所應負擔的司法成本,與紀男的竊盜行為沒有因果關係,也不會讓娃娃機店或店主的社會評價受到減損,因此駁回請求,判紀男免賠,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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