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小照顧她的鄰居乾爹,卻對她伸狼爪猥褻12次,乾爹還強辯「是她自己拉我的手去摸胸部」。(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蔡怡萍/苗栗報導
苗栗一名王姓男子看著鄰居女童長大,卻在她11、12歲時,藉由照顧她的機會,撫摸她身體逞慾12次,王男辯稱「是女童拉我的手去碰她胸部,不摸她她就生氣」,但法官認為王男從女童年幼時就開始照顧她,難認女童會願意讓像乾爹的王男進行猥褻,依強制猥褻11罪、強制性交1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
年逾50的王姓男子居住苗栗,看著隔壁鄰居的一名小女童長大,有時也會幫忙照顧,但2019年女童將升小六的暑假,王男卻對她起了色心,趁每天到女童家中照顧她的機會,對她摸胸猥褻得逞。
隔年王男食髓知味,有機會就對女童摸胸摸下體,次數達到10次,女童升國一的暑假,甚至強脫她內褲以手指侵入得逞。
王男惡行遭到揭發後,卻辯稱是「女童拉我的手去碰她的胸部,我不摸她,她就生氣」,承認有摸但是沒有違反她意願,純粹與女童嬉鬧而已。
但女童表示,王男到家中是要找她阿嬤,卻自己走進她的房間,用力將她內褲脫掉,她有拒絕說不要,但王男並沒有停止,還露出「用力的表情」,她每次都沒有同意王男這麼做。
法官聽了女童說法,認為王男自女童幼時就與她熟識,身為女童的乾爹,難認女童會有拉他的手、同意與王男性交或猥褻之動機及意願,況且對於如此誇張的情景,若是不知拒絕、還迎合女童要求,更是不合常理;甚至王男偵訊時辯稱「是女童先踩我的肚子,我生氣就脫她的褲子」,後來改口沒脫她褲子,前後說法已經自我矛盾。
苗栗地院審後認為,王男行為造成女童驚嚇、影響身心發展,考量其擺攤賣菜為業,坦承客觀事實,與女童及其母達成和解,也已履行賠償,酌量減輕其刑,依未滿十四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共11罪,各處1年10月;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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