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國教法》三讀修正 中小學校務會議應邀學生代表列席

▲▼立院院院會 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 三讀 敲槌。(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主持議事。(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29日三讀修正《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明定學校校務會議應邀請學生列席,並完備公、私立學校不適任校長的處理機制,規定學生權益救濟依申訴、再申訴程序進行,以強化學生權益。

三讀條文規定,學校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應包括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職工代表,並應邀請學生列席會議。

為完備不適任校長的處理機制,以維護校園安寧,三讀條文新增規定,公、私立學校現職校長,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具有《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解聘或不續聘情事者,不得回任。

另為強化學生權益,三讀條文強化救濟制度的保障,新增規定指,學生權益救濟依申訴、再申訴程序進行,學生若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10日內,將該事件移送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或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法定代理人。

三讀條文規定,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5分之1,並應包括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至少1人;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中,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人數應逾委員總數2分之1,且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3分之1。

此外,為增進學習成效,三讀條文規定,學校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為兼顧學生適性發展之需要,得實施分組學習;不過,針對規模較小的學校,得實施混齡教學或混齡編班,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落實學校正常教學,應建立督導機制,指派督導人員實地視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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