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姓騎士行經北市大同區民權西路225巷交岔路口時,撞擊闖紅燈林姓男路人,林翁就醫226天仍回天乏術,賴男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6月。(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賴姓騎士2021年行經北市台北橋下迴轉道時,超速撞上闖紅燈行走在行人穿越道林姓老翁,導致林翁顱內出血等傷勢,賴男被起訴。法院審理時,林翁住院近8個月後仍死亡,賴男稱「林是因傷致癱瘓,再因癱瘓而產生反覆感染致死」僅認過失致重傷罪;但法官認為事故肇責賴、林分別為60%、40%,依過失致死處有期徒刑6月,不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賴男2021年8月29日上午9時45分許,行經民權西路225巷交岔路口(台北橋下迴轉道)時,以時速57公里超速前行,撞上闖紅燈走在斑馬線上的林翁,林受有創傷性顱內出血、顱骨及顏面骨折及脾臟撕裂傷等傷害,經送醫救治後呈現昏迷狀態,在住院226天後、於去年4月12日因肺炎併呼吸衰竭及敗血性休克死亡。
賴男否認過失致死罪辯稱,死亡結果並非他肇事所致,其辯護人指出事故發生到林翁死亡歷時長達近8個月,復衡林翁高齡,實難認林翁死亡與賴男過失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法院為求謹慎依職權檢請台大醫院鑑定,得到「林因車禍導致顱內出血,接受開顱手術,出院時陷入昏迷,四肢癱瘓,需鼻胃管灌食,因反覆肺炎或尿道感染導致死亡為高度可能結果」,因此認賴男過失行為,與林死亡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法官認林翁是走行人穿越道,賴男行經該處時本稍加注意有無行人通過卻未注意,賴與林肇責分別為60%、40%責任,審酌賴未依速限行駛,並在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始終僅認過失致重傷罪,除強制險已理賠209萬8199元外,尚願意再給付200萬元賠償,但雙方仍未達和解,依犯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之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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