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學甲88槍槍擊案,台南地院首度開庭,傳訊槍手孔祥志及涉嫌共犯李奇漢,孔祥志坦承犯案,並1人獨攬全部責任。(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88槍槍擊案,台南地院29日首次召開準備程序庭,因有8名被告,法官就犯罪事實分批召開準備程序庭,本次傳喚槍手孔祥志及李奇漢,就相關犯行之證據調查及釐清爭點,就檢方起訴之犯行,孔祥志表示:「全部坦承,都是我1人做的」,而李奇漢則矢口否認全部指控犯行。
針對檢方起訴之涉犯罪行,孔祥志當庭坦承並堅決地說,「全是我1人做的,沒有其他人」,疑似是要1人獨攬全責。而李奇漢則與孔祥志相反,全部否認檢方起訴指控之所有犯行,甚至連湮滅刑事證據亦一概否認到底。
對學甲88槍槍擊案之庭審爭點是,孔祥志所持掃射郭再欽昔日的科技公司及市議員謝財旺服務處之衝鋒槍,與起訴書所載同案被告楊展華、謝俊誠,依指示北上向蔡金郎取回之槍枝,是否為同1把?孔祥志作案使用之機車,是否由郭建彰取得後,交由孔祥志使用犯案?孔祥志被訴開槍恐嚇、偽造車牌,行使之犯罪事實,是否與其他同案被告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法官指出,2022年11月10日凌晨3時許,李奇漢於孔祥志前往郭再欽昔日的科技公司,以及市議員謝財旺服務處開槍恐嚇前,依孔祥志要求,駕車自天仁工商載至武聖夜市,孔祥志下車後,將孔祥志遺留在車上之換裝前衣物,交由林昱成丟棄,是否就孔祥志開槍恐嚇、偽造文書等犯行,與孔祥志有犯意聯絡或行為之分擔,而為共同正犯?李奇漢丟棄孔祥志衣物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165條之湮滅刑事證據罪?
李奇漢辯稱他是1位計程車司機,客人遺留物品在車上很常見,孔祥志下車後他為並未仔細檢查車內,所以直到林昱成哪裡才看到,即請林男拿去丟棄,對於「丟的是什麼東西,我不知道」。對李奇漢的說法,法官質疑指出,孔祥志是在車上換裝,李奇漢怎麼可能沒看到?李奇漢怎會不知道那包物品就是孔祥志換下的衣物?
對此李奇漢指出,他不知道孔祥志會去開槍,也不知道那包就是孔祥志的衣物,因此他主張不構成煙滅證據罪。李奇漢的律師也主張,孔祥志換下的舊衣物,並非是到現場開槍的犯罪有關證據,不能以此推斷李奇漢有參與孔祥志的犯罪行為。
李奇漢偵訊時指出,本案事後孔祥志拿到50萬元報酬、孔祥志母親拿100萬元安家費,法官認為這部分係李奇漢所講,孔祥志並未說過,兩者是否有對價關係也是釐清重點。
孔祥志的委任律師則指出,孔祥志是因對郭再欽與謝財旺2人不爽,才開槍恐嚇,另外,並沒有李奇漢所說,事後孔祥志拿到50萬報酬,孔祥志母親拿到100萬元安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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