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堅持財政部900號公告 4人涉炒TDR成冤獄...律師:提告偽造文書

▲▼鄒官羽因投資TDR遭判刑,委託律師提告金管會偽造文書             。(圖/記者陳以昇翻攝)

▲鄒官羽因投資TDR遭判刑,委託律師提告金管會偽造文書 。(圖/記者陳以昇翻攝)

記者陳以昇/新北報導

臺灣存託憑證(TDR)的法律爭議,愈演愈烈,曾遭法院以炒作新傳媒TDR,判刑3年2月定讞的鄒官羽,日前委任律師至台北地檢署按鈴申告,對於金管會在104年及109年二次發公函給公務單位,表示TDR屬於財政部76年9月12日(76)臺財證(二)字第00900號公告核定之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扭曲財政部證管會第二組在76年公布900號公告的真正意思,對前開二份函文承辦人,涉犯刑事偽造文書罪嫌,提出刑事告訴。

因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金管會向來主張以900號公告核定TDR為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

但76年當時擔任900號公告承辦組科員的輔仁大學法律學系郭土木教授,2022年12月9日在高院作證時,卻否認金管會的說法。指出,900號公告是他當時任職的財政部證管會第二組負責處理的,76年當時還是動員戡亂時期,為了避免外國有價證券走私到我國後無所管制,才公告900號公告將外國有價證券進到我國境內後,列入管制的範圍,且管制的對象,是原汁原味的外國有價證券,所以900號公告是針對外國有價證券。

郭土木教授並指出,TDR是我國的存託機構,在我國境內,依據我國法令所發行,已經不是原來的外國有價證券,而是獨立的商品,因此TDR並不是900號公告所要涵蓋的範圍。他更指出,76年當時,根本沒有TDR此一金融商品,TDR是到87年才出現,所以900號公告不可能含括11年後才出現的金融商品,因此900號公告並沒有要核定TDR為證券交易法上有價證券的意思。

律師指出,金管會在104年及109年二次發公函,扭曲900號公告意涵,實有觸犯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及刑法第216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等相關刑事犯罪之嫌。況且目前的眾多法學教授、權威學者、人權團體、司改團體、前金管會官員,均認為TDR並非我國證券交易法上的有價證券,若以刑責科罰民眾,有違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並呼籲修法以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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