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護理人員法》第37條條文修正草案。(資料照/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蘇晏男/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30日)三讀通過《護理人員法》第37條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30日處理由民進黨立委陳靜敏等17人擬具的「護理人員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並三讀通過。修正案規定,未來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金。但在護理人員指導下實習的高級護理職業以上學校之學生或畢業生,不在此限;若僱用前項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者,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陳靜敏日前表示,鑒於護理人員為臨床照護第一線人員,其所需的能力包括照護、溝通協調、個案管理、健康促進等專業知能,且在全球疫情下對於護理需求大增,考量不具備證照的護理人員對於我國醫療品質影響,並參考未取得執照逕行執行各類醫事人員業務者,多數皆以刑罰處罰,因此擬具此次修法,目的是為維護國民健康、病患生命安全,將不具護理人員資格逕行執業者改以刑罰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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