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主持議事。(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為保障民眾申請防疫補償的權利,立法院院會30日三讀修正《傳染病防治法》第74條之1,將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的防疫補償,延長申請期限至該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的2年內(2025年6月30日前)仍得申請。
儘管入境檢疫及接觸隔離等措施於2022年10月起已陸續取消,不過,仍有民眾的防疫補償請求權兩年時效尚未結束,為使防疫措施相關補償的時效完成日一致,保障民眾申請防疫補償的權利,立法院院會今三讀《傳染病防治法》修正案。
三讀條文新增規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符合該條例所定防疫補償要件而未於該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前申請,且其兩年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者,於該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兩年內,仍得依該條例相關規定申請防疫補償。
依據《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補償對象包含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以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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