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30日)三讀修正通過《證交法》。(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獨立董事有召開公司股東會權限,外界質疑恐擴權介入經營權之爭。對此,立法院今(30日)三讀修正通過《證交法》部分條文,限縮獨董權限,將個別獨董召開股東會權限移交至審計委員會合議制,杜絕股東會鬧雙胞等亂象。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然近期不少公司都陷入市場派、公司派經營權之爭,為此,立院三讀通過《證交法》部分條文,三讀條文明定,將獨立董事成員可行使的「股東會召集權」、「對董事提起訴訟」以及「董事為自己與公司交易的代表」等事項,交由審計委員會合議制度審理,以避免獨董濫權。
另外,若審計委員會有正當理由致無法召開,除了財務報告需獨董同意,其餘可改由全體董事3分之2以上同意取代。若違法可視情節處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國民黨立委曾銘宗表示,我國引進獨立董事制度以來,引起非常多爭議,有必要進行相關修正,修正重點包含:對董事提起訴訟、股東會召集權、董事為自己與公司交易的代表等關係公司重大事項,透過審計委員會合議方式充分討論較為周延。
曾銘宗指出,考量公司可能在正當理由下,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為避免影響公司營運,重大資產交易事項等,需經過全體董事3分之2以上同意取代等配套。此次修法能落實審計委員會職能、提升公司治理、保障股東權利,對整個資本市場及股票市場運作有重大助益,謝謝林楚茵委員及財委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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