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徐姓女子懷疑黃姓丈夫外遇陳姓女同事,2019年11月間在汽車的副駕駛座下方擺放錄音筆,成功錄到2段丈夫接送陳女的錄音,沒想到卻害自己吃上官司。台北地院法官認為,徐女聲稱錄音筆是不小心掉在車上的,但2次都剛好有按下錄音鍵,且錄音內容十分「精準」,最終不採信她的說詞,並依竊錄非公開活動罪判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
▲徐女使用錄音筆想獲得丈夫外遇的證據,結果卻害到自己。(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提到,徐女無意間得知丈夫(現已離婚)和陳女疑似發生婚外情,於是在2019年11月15日、19日這2天,將錄音筆放在汽車的副駕駛座下方,並開啟錄音模式,果然錄到陳女「搭便車」的過程,還錄到2人談論周末行程、公司內部事務等對話,後來她將錄音檔轉存到家中電腦,直到2020年2月24日相約調解妨害家庭一事,才將錄音的事情告知陳女。
徐女強調,她沒有任何竊錄的意思,那部汽車本來就是她的,錄音筆則是買來搭配上韓文課使用,平時用來錄製上課內容,也會把錄音檔備份在家中電腦,她是不小心將錄音筆掉在車上,後來才找回來。
陳女則證稱,2020年2月徐女請黃男通知她要談侵害配偶權的事情,當日對方才說出有在車上放錄音筆,「那天事後我問黃男是什麼檔案,黃男跟我說,他之前有在電腦看到檔案,可以傳給我,所以是她先要約談我,我才知道這件事情。」
黃男也表示,他是在2019年11、12月間發現錄音檔,因為想要釐清為什麼會有錄音檔,所以先跟妻子確認,大約1個半月之後才向陳女提起這件事情。
台北地院法官認為,徐女自稱錄音筆是買來上課使用、不小心掉在車上,但她在接受偵訊時,對於究竟撿回幾次錄音筆、何時充電、何時發現錄音內容、存檔日期等皆不斷改變供詞;此外,一般錄音筆都有錄音的開關按鍵,若要錄音,必須刻意按下開始鍵,她2次將錄音筆「遺落」在車上,且2次都有按下錄音鍵,實在令人難以相信是不小心的行為。
法官接著指出,再退一步而言,假設真的是不小心遺落的,那應該也會錄到車內無人時、黃男獨自駕車等情形,可是徐女電腦中的錄音檔只有黃、陳兩人的對話,而無其他錄音內容,可見她的竊錄行為都是故意的,最終不採信她的說詞,並依竊錄非公開活動罪判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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