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曾姓女子指控,陳姓前夫曾在2007年3月簽立離婚切結書,約好要將台南一處房產贈與她,2009年12月又簽了另一份切結書,以及一張1000萬元的本票作為擔保,沒想到對方根本沒打算履約,事後還把房子賣給其他人,她等了16年等來一場空,一氣之下決定提告求償700萬元,並獲得台南地院法官裁准。
▲曾女與陳男離婚之後,為了房產問題鬧上法院。(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曾女在判決書中主張,陳男是她的前夫,2007年3月12日簽立離婚切結書時,約好要將坐落於台南市的一處房產贈與她,等到她取得台灣國籍便立即移轉登記;2009年12月7日又簽立另一份切結書,因為前夫尚未依約將房產移轉登記,自願簽立一張1000萬元的本票作為擔保,如果沒有在2010年1月30日完成手續,願意賠償違約金。
然而,曾女表示,2010年1月30日期限過了以後,前夫依然沒有履約,她在2022年提告要求履約,卻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得知,房產早被賣給第三人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她一氣之下,決定加碼對前夫提告求償700萬元。
陳男則辯稱,2009年簽署的切結書不是真的,上面的指紋是曾女趁他睡著時自行按壓的,況且依照約定,他如果沒有履約,是以本票作為損害賠償,前妻不能再討要房產,更重要的是,該案請求權是從2007年3月12日起算,早就超過時效。
對此,台南地院法官表示,2009年的切結書經過指紋鑑定,確認上面的指紋的確屬於陳男,可見切結書是真的,雖然他辯稱是前妻趁自己熟睡時自行按壓指紋,卻沒有對此盡到舉證之責,因此難以採信這部分的說詞。
法官接著指出,2009年的切結書是因為陳男沒有履行2007年的離婚切結書約定,才會重新簽立的和解契約書,兩者並非同一契約,所以曾女的請求權時效應該以2009年的內容為主,也就是說,要從雙方約定的期限「2010年1月30日」開始起算,她在2023年2月20日對此提告,並未超過15年的消滅時效,最終判陳男應給付曾女7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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