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王姓人夫不滿鄭姓健身教練明知妻子已婚,仍在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間有多次不當往來,例如勾手逛街、共吃一碗冰、騎車摟腰等等,對方甚至讓妻子在家中過夜,頻率高達1周5天,憤而決定提告求償50萬元。高雄地院法官認為,逛街、共食等行為尚可視為朋友之間的互動,但在家過夜顯然已經踰矩,最終判鄭男應賠償15萬元較為適當。
▲王男不滿鄭男在明知妻子已婚的情況,仍做出勾手逛街、過夜等不當行為。(示意圖/記者李佳蓉攝,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王男在判決書中主張,鄭男在明知妻子已婚的情況下,仍在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間多次做出不當行為,包含前往租屋處過夜、勾手逛街、逛街時幫忙拿包包、幫忙戴安全帽、共乘機車時雙手環抱腰部、摟肩摸背、共吃一碗冰等等,種種行為都顯示兩人早已不是一般朋友關係,他為此深感痛苦,配偶權益受到嚴重侵害,因而決定提告求償50萬元。
對於上述指控,鄭男強調,他和王妻只是一般友人關係,2021年8、9月間王妻因為與王男起爭執,憤而離家,一時找不到住處,才會到他家中暫住幾天,找到新住處之後便馬上離開,兩人沒有做過任何踰矩行為。
高雄地院法官認為,雖然鄭男辯稱王妻只是到家中暫住幾天,但在王男與他透過電話通聯時,曾透露王妻找到新住處之後,仍會到家中過夜,1周頻率為5天。
法官接著指出,鄭男在明知王妻已婚、在外並非全然沒有落腳處的情況下,仍以「非偶然巧遇或僅此1次,而是長達月餘的頻率」,兩人獨處一室渡過多個夜晚,這個狀況與兩人相約投宿旅館過夜無異,縱使王男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他們有過親密行為,但依現今社會觀點來看,仍可認定兩人有超過一般社交行為的不正常往來。
至於拿包包、共吃冰等行為,法官認為,尚可評價在朋友互動的最大可接受範疇內,而騎車互載、摟腰等舉止,雖然難認恰當,但也沒有達到侵害配偶法益「情節重大」的程度,考量到雙方經濟收入、侵害程度等因素,最終判鄭男應賠償王男15萬元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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