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駕駛國道7度急剎 挨罰1萬8吊車牌3個月…瞎扯:引擎無法出力

▲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曾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國道一號北上車道時,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剎車7次,其中第7次車輛幾乎停止被後方車輛行車紀錄器錄下,並向警方檢舉,警方依強制罪送辦並開單告發,罰鍰18000元、吊扣牌照3個月等處分,他以車輛故障、強制罪判決無罪確定等理由提出訴訟,法官審理影帶,不採信他說法,判他敗訴,全案還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曾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於2021年5月20日19時30分許,行經國道一號北上317公里路段,因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影響後方行車安全」、「汽車所有人提供汽車駕駛人有第43條第1項第4款之行為」之違規事實,遭民眾檢舉,被警方依強制罪送辦,另開單告發,被監理站裁罰新臺幣1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處分。他不服提出訴訟,主張撤銷該處分。

他表示,車輛案發時因點火線圈故障,致引擎無法正常出力,車輛因而加速不順暢,因想趕緊下交流道,不想在路旁等待救援,所以才沒有靠邊等,也無法打方向燈,因此才被檢舉人誤會。

法官勘察案發前5分鐘行車紀錄器,發現驟然煞停事件發生前,曾男車輛與檢舉人車輛疑似行車糾紛而於系爭路段內、外等3線道均有競逐等情事;且檢舉人車輛變換車道至原告車輛正後方時,原告忽然驟踩煞車,並致煞車燈亮起計7次,且於第7次亮起煞車燈時,車速已近乎靜止,全未見車輛有何機械故障情事呈現,其主張與勘驗內容全不相符,顯非可採,駁回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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