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彎未打方向燈。(圖/新北市政府提供,下同)
記者黃聖庭/新北報導
新北近期一位王姓騎士於2分鐘內3次在不同路口轉彎,皆未依規定打方向燈,遭後方車輛檢舉。騎士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舉發違規隔過密,2分鐘內舉發3次,違反比例原則。法院勘驗影片認為,騎士在不同路口都未打方向燈,並未違反比例原則,判決敗訴。
根據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去年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違規案件高達18萬6,000餘件;王姓駕駛人騎乘機車,穿梭於巷弄間,於2分鐘內3次在不同路口轉彎皆未依規定打方向燈,遭後方車輛檢舉,駕駛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舉發違規之間隔過密、次數過多,2分鐘內舉發3次,違反比例原則。
法院認為,依目前規定同一車輛2次以上違反同一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僅能舉發1次。本案經法院勘驗影片,發現該車3次未打方向燈,相隔雖未逾6分鐘,但駕駛人是分別在不同路口轉彎都未打方向燈,亦即其違規行為已超過1個路口以上,因此以數行為分別裁罰並未違反規定及比例原則,判決敗訴。
裁決處說明,別以為連續行經多處路口轉彎沒打方向燈,只算一次違規;事實上,經舉發機關確定違規屬實者,仍可以數行為多次違規舉發,分別予以處罰。
裁決處提醒,駕駛車輛遇有轉彎或變換車道等皆必須打方向燈,以顯示車輛即將行進的方向,讓前後方車輛駕駛人有足夠時間、空間預為因應,相互維護行車安全,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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