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槍手對大門「掃射10多槍」 法院裁定羈押

▲台南市警歸仁分局區發生民宅槍擊案,柯姓槍手對民宅大門連開10多槍,警方循線將槍手查獲,經檢察官向法院聲押獲准。(圖/記者林悅翻攝)

▲台南市警歸仁分局區發生民宅槍擊案,柯姓槍手對民宅大門連開10多槍,警方循線將槍手查獲,經檢察官向法院聲押獲准。(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市歸仁區4日凌晨傳出槍擊案,柯姓男子涉嫌持槍向成功路上1家民宅大門連開10多槍後揚長而去,台南市警歸仁分局成立專案小組,循線將他緝獲,經檢察官複訊後依涉嫌槍砲等罪嫌向台南地院聲押,台南地院於5日晚上以他涉嫌重大,有再犯、逃亡之虞准予羈押。

法官指出據被告承認犯行,且羈押聲請書所載犯罪事實,經證人證述明確,且有台南市警歸仁分局等證物在卷可參,足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衝鋒槍、手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和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等犯罪嫌疑重大。

法官認為被告持有衝鋒槍、手槍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畏罪逃亡規避追訴、審判程序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又被告因與他人糾紛而前往開槍,在糾紛未解決前仍有再次前往尋仇開槍之可能,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均具羈押之原因,非予羈押,顯然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應裁定予以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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