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男子去年6月間凌晨在某區公園打掃,見樓梯間18歲女子與其友人醉倒,竟趁機摸女子臀部。(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李姓男子去年6月在八德區某公園見18歲女子與友人醉倒樓梯間,趁機摸了女子臀部,女子驚醒後見李男面露色相,怒嗆要提告,李男也回嗆「要告就來告」,女子氣得向附近派出所報案提告;桃園地院審理時,李男坦承犯行,但辯稱是負責打掃公園,見女子倒臥樓梯間才請其離開等語,法官認為大可觸碰肩膀或手部等處,根本是藉機刻意性騷擾,審結依性騷擾防治,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53歲的李姓男子曾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經台灣高院判決判處無期徒刑,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2016年5月間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獄,猶不知悛悔,去年6月22日凌晨4時許,在桃園市八德區某公園樓梯間,見18歲女子與其友人醉倒在樓梯間,基於性騷擾犯意,乘女子不及抗拒之際,伸手觸摸其臀部,對女子為性騷擾得逞,女子驚醒後怒嗆要提告,李男也回嗆「要告就來告」等語,女子則向八德警方提告,桃檢複訊後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審理時,李姓男子坦承犯行不諱,但辯稱雖拍觸女子臀部,因要到案發地點負責打掃,看到女子與其友人喝醉要請她們離開,過程中拍了女子屁股2次要叫她們離開,女子醒來後就說要告我,我則回答「今天都在這個公園打掃,要告就來告」。法官根據警方提出現場監視器錄影,被告李男與女子之間並無任何障礙物或其餘人等阻攔其中,被告若只是要讓女子離開,大可觸碰手或肩膀等部位,然被告卻將手伸向女子臀部,藉機刻意性騷擾之意。
法官審酌,被告與女子素不相識,竟對女子為性騷擾之犯行,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之觀念,難認有何認錯反省之意,侵犯告訴人之身體隱私,亦造成其心理受創。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一項之罪,處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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