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5億高中生墜樓案,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認為無毒物反應。家屬若不服檢方認定,卻可能存有救濟的障礙。(圖/記者白珈陽攝)
台中5億高中生墜樓案,在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的解剖報告出爐後,中檢亦傳喚家屬,開偵查庭對之一一詳細說明,並發新聞稿指出,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的解剖報告,經一千種的毒性測試,並無酒精、葡萄催芽菌或任何毒物反應,這與家屬所委託的高大成醫師之判斷,顯有落差,也未對手臂針孔為解釋。如果家屬不服檢方認定,於未來,卻可能存有救濟的障礙。
由於目前的刑事鑑定以公鑑定為核心,如死因鑑定,被害人家屬自行委請的鑑定者意見,原則上無證據能力;又如屍體解剖,私鑑定人可否在場,也要得檢察官同意。因此,5億高中生命案,檢察官如果不採納私鑑定之意見,仍以故意殺人罪起訴被告,則被害人家屬自可藉由訴訟參與提出意見,而由3位法官與6位國民法官來審理與判斷,問題並不大 (參考:吳景欽/五億高中生案的私鑑定效力)。
但如果檢察官以自殺為由,而對被告不起訴,告訴人雖得向上級檢察長再議,但此種基於檢察一體的制度,僅是一種自律,致能發揮多少監督效果,一向受人質疑。也因此,是否得學習日本的檢察審查會,由平民來審查不起訴處分是否妥當,應是未來必須思考的課題。
而告訴人於再議不成後,告訴人雖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但因採律師強制代理,就必成為進入此等訴訟的阻礙。又因審查不起訴處分當否的法官,一旦裁准審判,亦是由其審理,這又會有道德風險。更糟的是,一旦裁准交付審判,原本就不想起訴的檢察官,竟被迫成為原告,實難期待其能認真實踐法庭之舉證。
故在立法院剛剛通過的《刑事訴訟法》修正中,將告訴人聲請交互審判,改成為裁准自訴,即由告訴人決定是否自行提起自訴,並等同由其所委任的律師來擔任檢察官的角色,算是解決了部分問題。只是在《刑事訴訟法》並未承認律師有取證權,即無如檢察官般的強制處分權下,如此訴訟的審判依據,還是來自於原先檢察官所移送給法院的卷證。如有關死因鑑定報告,仍必然是屬公鑑定下,自訴律師若要提出自行委請的鑑定人,還是得經法院同意,恐也只能是對公鑑定的審查意見,能否加以推翻,也是一大疑問。
更值得關注的是,於檢察實務裡,針對死亡案件,若未先設定是他殺而以他字案開啟偵查,則在經司法相驗或屍體解剖後,判定死者為自殺,就會以行政簽結了結。惟因此等他字案與簽結的處理方式,在《刑事訴訟法》中,並無任何明文,看似無任何法律效力,卻在實質上產生案件終結的效果。當死者家屬堅持是他殺,卻因簽結非不起訴,致無法為再議、聲請裁准自訴之救濟,僅能向行政法院提起救濟。只是行政法院恐認為,簽結屬刑事司法處分而非行政處分,又會以無審理權限為駁回,造成死者家屬求助無門。
面對簽結這種無法律依據的處分方式,竟帶來無法救濟的現況,實已嚴重違反《憲法》第16條的訴訟權保障。因此,若有此等個案進入到憲法法庭,只能期盼大法官們,不要再以任何形式要件不符的理由為不受理,而應認真懇切的面對死者之呼喚。
同時,立法者也應思考,是否引進英國法制的死因陪審制度,即藉由平民的審理,以公開且不同意見的相互辯論,來仔細審視死因為何。畢竟,死因鑑定者就算再專業,也會有盲點,更可能帶有職業偏見。人民或許不是專家,卻可集眾人之力,來彌補這些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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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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