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尾隨跟拍少婦將近1年,遭法院判刑。(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黃資真/台南報導
台南一名53歲鄭姓男子對路上偶遇的女子一見鍾情,自2022年3月起騎車尾隨對方,拍下她接送小孩或散步的照片,直到今年1月,女子當場抓到正在跟蹤的鄭男,立刻報警處理。台南地院依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罪,處拘役50日。
判決指出,鄭男暗戀該女子約半年後,開始跟蹤,關注對方的一舉一動,並拿手機拍照紀錄,去年6月跟蹤騷擾犯罪防治法生效後,鄭男並未停止,持續跟拍將近1年時間。
今年1月12日,女子在某家早餐店前發現鄭男正站在對面拍照,再也忍受不了,直接上前制止,當場要求一同到警察局處理。製作筆錄時,鄭男也全程認罪,被檢方依法起訴。
台南地院法官認為,鄭男在將近1年期間持續跟蹤騷擾女子,主觀上是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為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屬接續犯;而鄭男同時觸犯竊錄、跟騷罪,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罪處斷,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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