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高雄馮姓女子遭到通緝,2018年1月間帶著愛犬出門,被曾姓警員抓包並帶回派出所,沒想到愛犬在派出所咬斷繩子跑走,她不滿警員沒有盡到保管責任,憤而提告求償10萬元。不過,橋頭地院法官表示,馮女的情況應該申請國賠,而不是向警員個人求償,最終裁定駁回。
▲馮女不滿派出所警員沒有保管好她的狗。(示意圖/達志影像,非本文提及的寵物狗。)
馮女在判決書中主張,2018年1月10日她帶著寵物狗露露外出,行經翠華路時被左營警分局啟文派出所曾姓警員攔下,對方告知她遭到通緝,接著就被帶回派出所,當時她有提出要求,希望聯繫親友前來帶回寵物狗,但曾員說如果聯繫不上就要把狗交給動保處處理。
馮女接著說,隨後她被警員帶往博愛路派出所,又被帶去保安大隊,這段期間露露自己咬斷尼龍繩(繩索是曾員綁的)跑走,她不滿曾員沒有盡到保管責任,執行職務有過失,害她痛失愛犬,因此決定提告求償10萬元。
不過,橋頭地院法官認為,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如因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被害人民應優先依國家賠償法,向國家請求賠償,而非向公務員個人請求賠償。
也就是說,馮女應該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向曾員所屬機關請求國家賠償,而不是針對曾員本人提告求償。最終,法官認為馮女的訴求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因此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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