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通毒販報信還收黑錢!刑期10年起跳 霧峰偵查小隊長遭停職

▲霧峰分局。(圖/記者許權毅攝)

▲台中霧峰分局傳出一名劉姓小隊長向毒販洩密、索賄,昨日遭檢方帶回,聲押禁見獲准。(圖/記者許權毅攝)

記者許權毅/台中報導

台中市霧峰分局傳出偵查隊劉姓小隊長涉嫌向毒販通風報信,甚至索賄,案經霧峰分局通報檢方,昨日檢察官帶著憲兵隊前往偵查隊辦公室、劉員住處以及車輛搜索。檢方訊後認定劉姓被告涉犯洩密、貪污等罪嫌,刑期最輕10年,向台中地院聲押禁見獲准,霧峰分局也將劉員停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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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檢署指出,案經檢察官偵訊後,認定劉姓被告涉犯刑法第213條、第220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嫌、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消息,以及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賄賂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涉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認定被告有湮滅證據以及串證之虞,向台中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檢方訊後認定劉姓被告涉嫌重大向地院聲押獲准。(圖/記者許權毅攝)

檢方指出,台中地檢洪佳業檢察官先前偵辦毒品案件,經霧峰分局發現疑有人員有洩密情事,向通報檢方進行偵辦,昨日由洪佳業檢察官指揮警政署政風室、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政風室、霧峰分局、保安警察第四總隊、台中憲兵隊、彰化憲兵隊等單位持搜索票,針對被告劉男之住辦公處所等共3處執行搜索,另傳喚相關證人到案釐清案情。

霧峰分局表示,本案由分局主動發現通報,聲押獲准後將依法予以停職處分,並追究相關人員考監責任,分局長陳祥麟要求同仁恪遵紀律,要求單位主管落實內部管理工作,發現員警有異常時,應多加關懷並即時約制、規勸,避免發生違法、違紀案件,本分局秉持整飭警察風紀決心,勇於面對問題,秉持不掩飾、不庇縱精神,維護警察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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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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