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高雄一名國中女學生A在2021年2月間借住同校同學B的家,沒想到竟遭B父強吻。B父接受偵查時,聲稱是因為把A女當成自己女兒,才會做出親吻等舉動,但高雄地院法官不採信,日前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他有期徒刑7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B父明知道A女是女兒的同學,仍對她親吻、摸肩性騷擾。(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提到,A女2021年2月28日晚間9時許前往同學B女的家借住,B父明知她是B女的國中同學,當時尚未成年,竟突然將臉湊近並親吻嘴巴、臉頰,還用手觸摸肩膀、手部,讓她嚇了一大跳,直到返家後因為行為有異,在父親的追問之下才說出這段遭遇。
B父在接受偵查時坦承,知道A女和女兒是同學,也知道對方當時尚未滿18歲,「因為我把她當女兒,所以才會親吻她」。
但高雄地院法官認為,B父的行為無疑就是性騷擾,事後還辯稱是把A女當女兒才會那麼做,可見他根本不懂尊重他人的人格尊嚴,缺乏性別平權的觀念,讓A女對人與人之間的信任感、人格發展、身心健全及價值觀均產生重大負面影響,身心嚴重受創,行為實有不該,考量到他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最終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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