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江姓男子去年6月間與林姓男子等5人因行車糾紛起衝突,竟揪來謝姓等10名友人分持球棒在觀音區某路口處攔下被害騎乘5輛機車後砸毀後逃逸。(示意圖/取自視覺中國CFP)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江姓男子去年6月間在觀音區某路口,與林姓等5名男子發生行車糾紛,江男揪來謝姓、饒姓等10名友人分乘多輛轎車攔下林姓男子等5名男子機車,分持球棒砸毀機車後快閃離去,大園警方根據監視器循線查獲江姓等11名涉案男子到案;桃檢調查時,江男等人對案情避重就輕,警方則提供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佐證,檢方偵結依妨害秩序罪嫌起訴,其中饒姓、劉姓男子為累犯,檢方建請法院加重其刑。
檢警調查,21歲的江姓男子去年6月19日凌晨不滿與林姓、2名楊姓、蔡姓、周姓等5人發生行車糾紛,心生怨恨下找來20歲謝姓、25歲饒姓、24歲劉姓等10名友人助陣,同日凌晨2時許分別駕駛8輛轎車在觀音區某路口處攔下林姓男子等5人機車,再分持球棒或徒手、腳踹方式砸毀對方5輛機車至不堪使用,隨即駕車快閃逃離現場。
受害的林姓等5人隨即報警提告,大園警方根據現場路口監視器循線查獲江姓男子等11人到案,偵訊後依妨害秩序、毀損等罪嫌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桃檢複訊時,檢方認為,本案係2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性質,如刑法之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等罪嫌,本質上即屬共同正犯,其中主嫌江姓男子等人主觀上明知已有人備妥球棒等兇器,可預見可能發生口角或肢體衝突之高度可能,涉案人均涉及刑法第150條第2項之攜帶凶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實施強暴罪嫌,在林姓被害等5人指證、警方提供現場監視畫面截圖等佐證,確認江男等11人犯行明確,偵結依害秩序罪嫌起訴。另外,饒姓劉姓男子為5年內執行徒刑完畢,再犯屬於累犯,檢方建請法院審酌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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