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姓男子與13歲少年發生性關係,卻將少年當搖錢樹,推下海賺皮肉錢。(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許姓男子與13歲少年小明(化名)發生性關係,還叫小明下海與蕭姓等男子「連結」賺錢再給5000元酬勞。惡劣的許甚至設計仙人跳,持電擊棒闖房內恐嚇蕭姓尋芳客,搶8000元現金更逼簽40萬本票,為確保能拿到錢,更威脅拍猥褻片。全案曝光後,許男和謝姓軍人男客等5人判決出爐。
31歲許男(另案在監執行)前年6月透過虞男認識小明,2人進而發生感情,但許男仍與盧男聯手,先由盧男假冒小明身分,使用LINE與謝姓男客聊天,以對小明身體進行猥褻為對價,換取謝男出借提款卡,再由許男指示小明到樹林火車站與謝男見面,見面後謝男在樹林火車站後方空地,未違反小明意願,親吻其額頭、臉頰、撫摸生殖器,並允諾小明可以使用提款卡。
去年4月13日、15日、16日,許男在苗栗某汽車旅館與發生性行為;4月16日許男媒介小明與蕭姓男客(36歲)在苗栗某旅店性交易,還交代要對蕭男強盜取財,並叮囑配合開房門。2人入住後,小明聽從指示,趁蕭男在廁所盥洗,打開房門讓手拿電擊棒、甩棍的許男進入。
蕭男走出浴室當場嚇壞,許男則以嚴厲語氣喝斥:「兄弟你知道現在什麼狀況嗎?」迫使蕭男簽下40萬本票,為確保他乖乖支付,強迫與小明拍攝口交等猥褻行為影片與照片,許隨後搶走8800元,小明則拿到5000元。
被威脅的蕭男同年4月18日依指示,持20萬到內湖區西湖派出所旁公園交付給年籍不詳的幣商換成虛擬幣轉給虞男,並在4月27日以「埋包」方式(毒品術語,賣家將東西放在隱密地點,讓買家自行前往取貨),把另外的20萬現金放在康樂派出所對面公園溜滑梯離去,由許男則前往收取,從中獲取10萬元,2萬交給小明,8萬餘款則交給虞男。
全案因警方從許男手機發現不對勁訊息,加上小明淪為「賺錢工具」受不了報警才因此曝光,並從許男手機傳給恩客簡訊發現,傳送「S」是性交易,「12」、「157」、「43」指小明年紀、身高、體重,而「0」是指女性角色。
偵查時,小明害怕說,第一次是自願從事性交易,結束後有向許男說不要再做了,卻遭威脅要殺害家人,因此配合繼續從事性交易,但檢警發現小明每次性交易結束後,都會與許男討論過程,因此認為其人身自由並無受到任何限制;許男則解釋,他是喜歡小明,2人是合意性交。
檢警查出許姓軍人、謝姓軍人、黃、蕭、陳姓男客於2021年7月至去年3月,明知小明為13歲少年,仍透過許男媒介到無人旅館等處以15000元進行性行為,依法起訴。
合議庭痛斥許男明知小明年紀小,竟不以正當途徑賺取錢財,媒介他為有對價性交、猥褻行為,貪圖無本生意利益,嚴重扭曲少年價值觀,雖願賠償,但與小明及家屬請求賠償金額有所差距,依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性交罪,共5罪,各處有期徒刑4年,又共犯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猥褻行為罪,處1年6月,又犯對於未滿14歲男子為性交罪,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4年;又犯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強盜罪,處有期徒刑8年;又犯拍攝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共42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謝姓現役軍人尋芳客本應守法自律,但為滿足一己私欲,竟對小明為猥褻,考量犯後坦承犯行,並和解賠償,目前從事診所助理工作,月入3萬元,依對未滿14歲男子猥褻罪,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
黃、陳、許姓尋芳客依對未滿14歲男子性交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履行和解內容事項,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對小明實施妨害性自主不法侵害行為。
至於遭強盜的蕭姓尋芳客,則被依對未滿14歲男子性交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對小明實施妨害性自主不法侵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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