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蔡阿嘎拍片說日本餐廳難吃有法律責任嗎

▲▼蔡阿嘎。(圖/翻攝自YouTube/蔡阿嘎)

近期在台灣、日本受到廣大討論的,就是網紅蔡阿嘎拍了一部以介紹5家日本連鎖餐廳為主題的旅遊食記影片,影片中,蔡阿嘎在吃完後,用頗為犀利的言語評價各家餐廳的食物。

影片發布後,引起各方討論,最終,蔡阿嘎將影片下架,而日本媒體報導,蔡阿嘎的行為若發生在日本,可能會被認為是「妨礙營業」而需要對餐廳負擔損害賠償。到底日本的「妨礙營業」是什麼?我國也有相關的規範嗎?

若事情發生在台灣,餐廳可以請求賠償嗎

在我國,其實沒有像日本規定的「妨礙營業」,因此我們只能從《民法》、《刑法》或是其他的法律來思考,如果這個事件發生在台灣,蔡阿嘎要不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在《民法》方面,最接近的應該是侵害店家名譽的侵權行為,但真的會成立嗎?首先要了解名譽權的侵害,除了故意或過失說出或做出侵害名譽的行為以外,也要說的話或做的行為是具有「不法」的,才會需要負擔損害賠償。

而「不法」的判斷上,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如果是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的事情,而以適當的評論,不論評論的事情真偽,都難以認為是有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不用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責任。從蔡阿嘎的影片來看,他確實是有吃完餐點後,再給出針對餐點的評價,不是惡意沒有吃餐點就抹黑造謠,而且餐點是不是好吃,是一件可以受到大家討論的事情,因此如果發生在我國,或許有點難成立侵害名譽的侵權行為。

至於《刑法》方面,比較接近的是誹謗罪。要成立誹謗罪,必須要行為人心裡有故意的想讓別人在社會上的評價降低,並且有把足以毀損別人名譽的事,散布給大眾知道的意圖和實際行為。但要注意的是,和民事一樣,如果這件事情是可以受到大家討論的事,在適當的範圍內評論這件事,沒有惡意抹黑的話,是不會成立誹謗罪的。因此蔡阿嘎的行為,如同前面提到,如果在我國,可能也不會成立誹謗罪。

此外,在《公平法》第25條有規定:「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看起來好像可以用,但要注意的是,《公平法》的規範是在確保市場競爭的公平,用意在確保事業之間不能有不正當的競爭行為,因此這條也不適用在蔡阿嘎的行為上。

日本法的「妨礙營業」是什麼

至於新聞報導提到的日本的「妨礙營業」,在日本是確實存在的,並且有民事上與刑事上的區別。

在民事損害賠償方面,日本法律上是具有「營業妨害」損害賠償規範的。可能構成的行為,包含:在網路上發布無根據的謠言或惡意毀謗的言論,導致商家的營業受阻礙,就有可能需要負擔損害賠償。此外,用假名字、假地址等惡意向店家訂購,卻不收取貨物的惡意癱瘓行為,或是故意在店內大聲喧嘩惹事,都有可能成立。

至於刑事方面,相關的罪則有詐欺業務妨害罪(偽計業務妨害罪),在行為人故意散布謠言或是用詐欺的手段,干擾到業務的運作,不管是不是真的有造成妨礙營業的結果,都會構成這個罪,可能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常見的例子像是:故意說店家的食物中有異物,或是跟餐廳下假的訂單。

回到蔡阿嘎的案例中,雖然有不斷強調「不要去吃!千萬不要吃!」但他在影片中並沒有惡意造謠去中傷店家的行為,而是對於食物做出評價,也沒有在餐廳做出妨害店家營業的鬧事行為,因此在日本法下,可能也不太會成立新聞媒體報導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或刑責。

雖然蔡阿嘎的行為不管是在我國或是日本的法律下,似乎都不太可能需要賠償或是有刑責,基於言論自由的保障,他說那些話也不是不行,但基於尊重,或許以這麼犀利、辛辣的言語呈現前,可以再思考一下。此外,日本法律的民事、刑事上的規範,在未來,我國法規是不是有借鏡的可能,也是可以思考的!(本文轉載自律師談吉他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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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律師

●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著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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