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男童偷錢、竄改聯絡簿被父母發現,遭藤條抽打、腳踢踹,男童全身傷痕纍纍,父母管教過頭涉家暴遭到起訴。(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stocksnap)
記者蔡怡萍/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就讀國小的張姓男童多次偷錢、又自行竄改聯絡簿,媽媽發現後大發雷霆,與女性好友共同拿藤條「管教」男童,將他打到兩條腿、臀部大面積瘀傷;爸爸得知兒子行為後,也氣得出腳踢踹,將男童揍到破相。男童帶傷上學被發現並通報,法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將父母及該名女性友人處40日至3月不等的徒刑,而社工為3人證稱事後都已知錯、並改變管教方式,法院同意3人緩刑2年。
判決指出,就讀國小的張姓男童曾經數次偷錢,又偷竄改老師與家長溝通的聯絡簿內容,2021年4月18日男童媽媽發現後大怒,在家中與一名女性友人持藤條狂抽男童腿部、臀部,留下多道傷痕與大片瘀青;2天後,媽媽再向男童爸爸告狀,爸爸也氣得用腳踹飛兒子,造成他下巴、嘴唇受傷瘀血。
男童到學校上課,身上的傷勢被師長發現,進一步通報社工,認為男童有受虐情形。檢察官調查後依傷害罪嫌將男童父母、女性友人共3人起訴。
3人到案坦承有管教男童,法院認為父母以暴力造成孩子受傷,實有不該,而媽媽的女性友人並不具備如父母的管教地位,卻共同下手懲戒男童,將父母以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分別處拘役40、50日,而女性友人則處有期徒刑3月,期間皆付保護管束。
但法官考量,被告3人皆因男童反覆偷錢、偷改聯絡簿等偏差行為,一時情緒高漲而失慮,以傷害方式教訓男童,行為雖有偏激,但動機並非無端暴力,也坦承全數犯行、表示不會再用這種方式教孩子,社會局社工也替父母背書,已持續接受親子教育,現會採取其他管教手法,社工與檢察官皆同意給予3人改過機會,因此宣判3人緩刑2年,女性友人應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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