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王姓男子去年8月間搭乘桃園客運,見鄰座女高中熟睡竟兩度伸手撫摸大腿性騷擾得逞。(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王姓男子去年8月間在大溪區搭乘桃園客運,見鄰座1名女高中熟睡竟生歹念,靠近女高中生後以右手撫摸其左大腿,女高中生驚醒喝止,但5分鐘後王男再度伸狼爪撫摸其大腿,以此方式對女高中生校騷擾2次得逞,女高中生憤而告知公車司機,被大溪警方調閱公車監視畫面拘捕王男到案;桃園地院審理時,王男坦承犯行,地院法官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性騷擾防治法共2罪,各處拘役40日,應執行拘役60日,得易科罰金,本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41歲的王姓男子去年8月21日下午4時40分許,搭乘桃園客運5053線公車,見年僅16歲的女高中生在車上熟睡竟生歹念,靠近後以右手撫摸其左大腿,女高中生驚醒後當場制止,但王男見女高中又沉沉睡去,5分鐘後再度施狼爪撫摸女高中生大腿外側,連續對其性騷擾2次得逞,女高中再度被驚醒後氣得告知公車司機,司機隨即報警處理,警方調閱公車監視畫面確認王男犯行,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複訊後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審理時,王男坦承犯行,法官根據檢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警方提供監視器畫面截圖佐證,王男犯行明確;法官審酌,被告王男為滿足私欲,乘告訴人睡著不及抗拒之際,觸摸其大腿,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之觀念,造成告訴人之心理陰影,被告雖坦承犯行,非無悔意,然未得到告訴人之原諒,法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易判決,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共2罪,各處拘役40日,應執行拘役60日,得易科罰金,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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