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被提名人尤伯祥20日在立法院還原被控教唆偽證經過。(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蘇晏男/台北報導
總統蔡英文5月30日宣布律師尤伯祥為4位大法官被提名人之一,然民進黨立委蘇治芬轉載前法官康樹正文章,指尤曾教唆偽證。事隔多日,尤伯祥今(20日)在立法院講述事發經過,反指康樹正在未經合議庭的評議下,就當庭斷定證人偽證,且18年後突然將「懷疑」升格為確信,進而公開指控,他深感遺憾。尤伯祥強調自己克盡律師職責,若回到18年前的那一天,他依然會做相同的選擇。
立法院20日加開臨時會進行「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行使同意權審查會」,4名大法官提名人蔡彩貞、朱富美、陳忠五、尤伯祥分為上、下午兩組人致詞並接受立委質詢。尤伯祥下午致詞時指出,「我想就退休法官康樹正先生,以及蔡啟文檢察官指控我在18年前他們承辦的案件中,教唆偽證的事情,向大院來說明,這件事情是全然的誤會」。
尤伯祥說明中,除指康樹正在未經合議庭的評議下,就當庭斷定證人偽證外,也說,18年前沒有證據支持的懷疑,就只能夠是懷疑,因此一審判決書並沒有記載他教唆偽證,更沒有告發他,只是沒想到事隔18年當他被提名大法官的時候,康突然將懷疑升格為確信,進而公開指控,對此他深感遺憾。
尤伯祥更強調,此案可說他是為了克盡律師職責而受此不實指控,不僅嚴重傷害他的名譽,更使他的親友擔心受怕;然而時空倒轉,回到18年前的那一天,他依然會做相同的選擇,因為那正是律師應該做的事情,也是他迄今仍然堅守為人處世的原則,就是忠於職守。
尤伯祥說明如下:
94年《律師法》30條、《刑事訴訟法》161之1條,這兩條規定結合起來的結果,辯護人有義務未被告搜求有利證據,人證是《刑事訴訟法》法定證據方法,因此辯護人應該未被告搜求有利證據,當然也包括了人證。當時律師倫理規範16條因此進一步明訂,律師得於法庭外向證人詢問他所知的事實。根據以上規定,我訪談證人是職責所在
訪談當時,我絕對遵守律師倫理規範要求,沒有誘導這位配偶為不實陳述,我在法庭上詢問她的問題,都是根據她在訪談時告訴我的內容所為。
在訪談當時她為了幫助自己準備作證,自行筆記訪談內容,這是她自己的權利,我必須尊重。作證當天,她還沒有作證的時候,就把筆記本放在應訊台桌上,檢察官看到了,便要求她將筆記本收起來,而康審判長則命令她將筆記本交到審判席來保管。
當時康審判長有問她,筆記本是否有作證回答的內容,她回答有,在這種情況下,審判長還沒有聆聽證人作證的證言, 就預判證人所言不實,接著他連續問我三次「辯護人還要問嗎?」要我撤回傳喚這位證人的申請。
當時我對他的預斷很不服氣,因此除了向他說明事先訪談證人是律師職責外,也向他說明法律並沒有禁止證人為準備作證而自行筆記,請他聽完了證言之後再判斷是否可採。
再三力爭後,審判長見我不退讓,只好讓證人作證;在作證過程中,筆記本都在他桌子上面,部分媒體說證人看著筆記本作證,這跟實情不符。
在交互詰問完畢後,康審判長職權訊問證人,證人向他說明筆記內容,包括她在先前旁聽時候記錄的聽審過程、自己做了帳目資料、她的先生交給她喚起記憶的資料,也有作證前兩天為了讓自己記憶清楚所寫的答案,審判長於是問她「寫的時候辯護人是否在場?」。
由於審判長已經顯露出對於辯護人接觸證人這件事情的敵意,因此證人當時只敢答稱「被告不一定在」。康審判長於是進一步逼問「為了讓證人能夠真實陳述,我主動鼓勵她,應該要誠實告訴審判長」,她於是告訴審判長說「最後面那邊有幾個地方是我和律師討論的,我在回答律師的問題得到這個答案」,之後審判長直接對被告說「他已經害了他太太犯了偽證罪」。
我想沒有經過合議庭的評議,審判長就當庭斷定證人偽證,可見他當時是因為律師庭外訪談證人,就產生證人所言不實的預斷,進而根據證人自行筆記律師訪談內容而推斷偽證存在;然而證人從來沒有說答案是律師給的,也沒有說律師要求她回特定內容的回答。
我相信,康審判長在18年前應該很了解,沒有證據支持的懷疑,就只能夠是懷疑,因此一審判決書並沒有記載我教唆偽證,更沒有告發我。沒想到事隔18年當我被提名大法官的時候,他突然將懷疑升格為確信,進而公開指控,對此我深感遺憾。
回顧當時,我為了被告據理力爭,不屈從審判長的預斷,不願順從他的意志,撤回傳喚證人的申請,也許冒犯了他,加深了他對我的懷疑,導致他未能夠看清各種與他預斷矛盾的事實;這些事實包括證人毫無戒心的將筆記本放在桌子上,我主動向法庭說明我有事前接觸證人,也主動告訴法官證人自行筆記訪談內容等等,可以說我是為了克盡律師職責而受此不實指控,不僅嚴重傷害我的名譽,更使我的親友擔心受怕。
然而時空倒轉,回到18年前的那一天,我依然會做相同的選擇,因為那正是律師應該做的事情,也是我迄今仍然堅守為人處世的原則,就是忠於職守。
這次事件也提醒我,法律人應該有開放的胸襟跟謙卑的心,如果有信能夠獲得大院提名,我會堅持忠於職守,會帶著謙卑、開放的心來執行大法官職務。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