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林姓人妻不滿王姓女子與丈夫搞曖昧,不僅拍攝私密照片,還互傳「有濕性但挺舒服」、「那天你應該穿原本的內褲回去,怕你家裡沒紅色內褲被抓包」等露骨訊息,讓她大受打擊,因此決定提告求償100萬元。台中地院法官審理後,判王女應賠償15萬元較為適當。
▲林女抓包丈夫外遇國中同學王女。(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林女在判決書中主張,王女明知丈夫已婚,仍從2022年2月起與丈夫交往,不僅共同出遊、拍攝私密照片,還互傳親密對話、視訊通話等等,嚴重侵害她的配偶權,讓她感到十分痛苦,因此決定提告求償100萬元。
王女則辯稱,她和林女的丈夫是國中同學,後來因故再度恢復聯繫,當時男方並未提及婚姻關係,兩人確實曾一起出去玩,但只有出去玩,沒有交往;而且男方對婚姻不太滿意,林女還曾拜託她幫忙安撫,就算兩人之間確實有不正當關係,也早已超過2年時效,林女無權提告。
不過,台中地院法官檢視王女與林女丈夫的對話紀錄,發現他們曾在2022年4月19日互傳出遊合照及裸照,王女還特別叮囑「你照片請給我藏好」,男方則回答「對話每天會聽妳的會刪」,兩人還討論到是否要請假一天在北部相約見面、會不會害怕被妻子發現等等話題;同年4月26日他們甚至談論起性相關話題,包含「有濕性但挺舒服」、「你上來有被發現嗎?那天你應該穿原本的內褲回去,怕你家裡沒紅色內褲被抓包」等等。
法官認為,從上述對話紀錄可知,王女在當時應當已經知道男方已婚,而林女主張事發時間點為2022年2月至今,並在同年11月25日起訴,並未超過2年時效,因此不採信王女的說詞。
至於證據照片是否侵害隱私權,法官指出,林女是在家中使用電腦時發現照片,並非以強暴或脅迫等不法手段獲得,侵害權利態樣非重,加上外遇舉證極為不利,她所提的照片證據仍可當作裁判基礎,最終裁定王女應賠償林女15萬元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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