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小情侶意外懷孕決定墮胎,男方遭女方母親提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高雄一對剛滿18歲的情侶阿力(化名)和小芳(化名)交往後打得火熱,兩人在前年9月間發現小芳意外懷孕,到婦產科求助時醫師要求要有家長同意,小芳不敢讓母親知道,只好轉向阿力父親求助,阿力父親到婦產科簽下手術同意書讓小芳順利墮胎,事後小芳母親知道後,氣得告阿力和父親。但法院審理後,發現民法在今年1月1日已將法定年齡從20歲下修到18歲,墮胎並不需要家長同意,因此判阿力和父親無罪。
判決指出,阿力和小芳是男女朋友,兩人在2020年9月間發現小芳意外懷孕,因無力扶養子女決定墮胎,兩人到婦產科求診時,因兩人尚未成年(當時民法規定20歲為成年),醫師要求雙方家長必須出面簽署同意書。
小芳擔心母親知道後會很生氣,於是兩人找上阿力的父親,父親為了幫阿力負起責任,3人於是在同年10月又到婦產科醫院,向醫師謊稱小芳母親已經答應,委託由阿力父親全權負責,所以由阿力父親在手術及麻醉同意書上簽名後,醫師才幫小芳進行引產手術。
後來小芳懷孕、墮胎的事被母親知道後,氣得報警提告阿力和父親兩人,檢方偵查後,也將兩人依違反刑法墮胎罪起訴。
法院審理時,法官認定,民法在2021年1月13日修正公布,並自今年1月1日生效施行,將成年的年紀由20歲下修為18歲,小芳在懷孕時已滿18歲,依修正後規定已成年,依《優生保健法》進行人工流產,已無須母親同意,加上考量小芳在懷孕時才剛滿18歲,身心與經濟狀況尚不穩定,認定小芳和阿力父子3人施行人工流產,符合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阻卻違法,因此判阿力和父親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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