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NO陷性騷20女風暴!被控強拉公廁性侵 律師曝:最重囚30年

▲▼NONO。(圖/翻攝自Facebook/NONO)

▲藝人NONO捲「性疑雲」,律師也提出相關見解,最高刑期可達30年。(圖/翻攝自Facebook/NONO)

記者邱中岳/台北報導

知名藝人NONO捲入「性風暴」,遭網紅小紅老師爆料有20名被害女子指控被NONO性騷擾,甚至還有女子曾被拖到「市民大道殘障廁所無套中出」,對此,律師也提出說明,強制性交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罪一罰如果全部成立,以最低合併刑期來算恐面臨30年有期徒刑。

網紅小紅老師表示,有20多位女性向其透露被知名藝人NONO性騷擾,其中還有1名女子出面控訴,曾經被拖到市民大道殘障廁所無套中出,儘管NONO表示沒有印象,網紅也表示,要喚醒對方記憶也代替許多受害者出面發聲。

對此,爆料人雖仍未正式點出加害人姓名,在臉書貼文上也持續發聲:「本人句句屬實,如有不實指控,願意接受法律制裁!也歡迎本人提告」。

御丞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凱玲表示,針對此事如果構成性器官結合,又違反被害人意願,已經構成強制性交,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需完成驗傷以及提出相關事證。

強制性交,在《刑法》第10條第5項第1、2款明文規定其定義,只要行為人在客觀上,以性器或身體之其他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即已構成。

且有意不將行為人主觀上須有欲興奮或滿足性慾之性意識,納入該條項法文中,復於該法條的立法理由內,強調說明此係為維護被害人的性自主權及性尊嚴。足見「猥褻」與「性交」2行為,在行為人主觀上,需否具有欲興奮或滿足性慾之性意識,顯有不同。

另外,有女模指出,曾經被NONO在車內壓住她強吻、扯內衣揉胸、手伸裙底、熊抱磨蹭,後來雖因女方反抗而沒有得逞,但回程路上還是繼續上下其手摸她大腿。

律師吳凱玲指出,此行為已經超脫性騷擾條件,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構成強制猥褻要件,強制猥褻部分,依法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身為女性律師的吳凱玲也強調,被害人要勇於向檢警提出告訴,並且被害人要勇於面對說出犯罪過程,包括時間、地點以及嫌疑人,並驗傷以及在被性侵後是否有尋求相關協助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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